八年前,即2017年12月17日,中國法學會主管的中央級新聞事業單位《民主與法制》發表對曹剛律師專訪,題為《曹剛:火災事故受害人訴訟維權難》。八年后的今天,隨著法治建設的卓見成效,火災案件受害者權利保障愈加充分。讓我們對原文做一次回顧,對于文章指出的難題仍尚未解決,實踐中仍需廣大律師同仁以及司法行政等全社會各方面不斷共同努力。
曹剛:火災事故受害人訴訟維權難
民主與法制時報社 記者任文岱 時間:2017-12-17
長期以來,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一直蒙著神秘面紗,受害者很少有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的,而且訴訟難度大。
進入秋冬季節以來,全國范圍內發生了多起大大小小的火災事故,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火災發生過后,受害者如何追償成為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近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對我國《消防法》起草人之一曹剛律師進行專訪,分析火災事故發生后,追責和賠償的法治路徑。
負有管理責任都要被追責
記者:火災發生主要有哪些原因?不同的原因在責任認定上會有什么不同?
曹剛:火災發生最常見的是電氣類,包括電氣線路故障、電器設備故障等。其次是生活用火不慎、遺留火源或者吸煙、小孩玩火、燃放煙花等。再有就是生產作業不慎,易燃易爆物品泄漏、保管不當,設備故障、違反操作規程、電氣焊未采取安全措施等。最后,就是雷擊、自燃、人為放火等。
不同的火災原因,在責任認定甚至責任追究方面,會有明顯區別的。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可能要被追究失火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存在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另外,最常遇到的就是因火災導致火災事故賠償糾紛。
記者:火災事故發生后,由哪些部門介入,鑒定火災發生的原因?
曹剛:接到報警,一般由公安消防隊進行火災撲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也可以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記者:我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是什么情況?火災發生后哪些部門會被追責?
曹剛:國務院辦公廳最新頒布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相比以往作出了更細致和完善的規定,未來包括在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等層面,相關負責人都要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企業單位都負有各自的責任。民營企業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也在這次規定中,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上升到法制層面。
一般只要在你管理的職責范圍內就要被追責,涉及范圍比較廣。以2015年河南魯山養老院火災事故為例,公安、工商、民政和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責任人都被追責。
12月13日發生在北京朝陽十八里店的火災,對十八里店副鄉長、安監科科長;朝陽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主任、副主任;十八里店鄉派出所副所長、管片民警,都啟動了問責程序。
只有5%的火災案件通過訴訟解決
記者:火災發生原因和責任認定在實踐中比較難界定,為什么?
曹剛: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經過燃燒、撲救、疏散人員物資等,通常火災現場會遭到較大破壞,尤其是比較大一些的火災,火場情況更為復雜,客觀上看,事故調查面臨諸多難題,尤其是調查取證的困難。
二是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數量少、素質普遍不高。目前,只有在較大市級消防機構或者省級消防機構里面才設有專門的火調科(處),專職的火調人員,但數量很少。其他較小的市級和縣區級消防機構,只有兼職火調員,平時從事其他工作,專業技術能力有一定差距。面對復雜火災現場、無論是辦案程序、證據收集和科學分析,都存在力不從心的尷尬問題。
三是原因查清率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結論,大多采用排除法的表述,如:“能夠排除……原因,不能排除……原因。”結論不唯一確定,在訴訟維權過程中,作為定案依據的爭議很大。
四是與交通事故處理截然不同的是,現行消防法取消了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的職責,導致了在具體索賠實踐中,當事人常常各執一詞,法官、律師由于對消防法規缺乏了解,也難以評斷。尤其是采用排除法表述火災原因的,法院很難依此明確各方責任。
記者:這樣的困難給受害方帶來的影響是什么?
曹剛:直接的影響就是追責難、維權難,很多索賠難度大的案件,往往不了了之。很多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得不到賠償。
我們的消防律師團隊曾經做過統計,火災事故發生后只有不到5%的案件通過訴訟解決,且大多案件都要經過二審。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則有70%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記者:訴訟中的難題是什么?
曹剛:火災事故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一般包括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兩大類。審理過程中,如何確定責任和賠償數額,專業性很強,難度最大,爭議最大。所以訴訟周期也相對較長,在這方面的專業律師也少,法官在審理中難度也大。
記者:那些沒有經過訴訟的案件,最后是怎么解決的?
曹剛: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責任方如果有能力賠償的,雙方通過協商自行解決。二是責任方沒有能力賠償的,有的當事人出于各種考慮,主動放棄了賠償請求權;也有的當事人接受了當地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救濟、幫扶,也不再深究。
火災責任和損失需專業消防部門認定
記者:消防部門在事故調查中都起到什么作用?
曹剛:原來火災發生后,消防機構主要做三項工作,第一就是調查火災原因;第二是查清事故責任,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還是領導責任;第三,核定火災損失。
2008年后,新的消防法取消了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職責,所以現在消防機構只負責調查火災原因。
記者:現在由誰負責責任的認定和損失評估?
曹剛:目前的情況是,只能在啟動訴訟程序以后,通過雙方的舉證,由法院查清責任和認定損失。但在消防領域,這對法官來說是比較難的。所以火災的案件大多要經過二審。
記者:在現實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火災,在追責和求償方面,受害人或其家屬具體應該做些什么?
曹剛:火災等級和相關案件事實,如果達到相應的立案標準,執法部門一定會追究相應責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法律責任。
發現火災,任何人都必須及時報警;作為火災當事人,得知火災發生后必須先找律師。我國平均每年發生火災事故近40萬起左右,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近百億元。
因火災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疑難,遠非普通當事人所能應對,不論是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認定,還是索賠損失,追究法律責任等,都需要律師的專業指導。所以作為火災當事人,需要專業律師介入。
消防法將火災事故認定書規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長期以來,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一直蒙著神秘的面紗,很少為常人所知。為確保此種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經得起司法審查,律師最佳介入時機應當選擇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
記者:在責任認定和損失核定方面的困難,要如何應對?
曹剛:我認為,在這方面還是要呼吁行政部門擔負起責任。火災事故如果處理不好,對社會、對百姓的負面影響都很大。所以,還是應由最專業的消防機構承擔,這樣受害人通過訴訟維權也會比現在容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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