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對非法證據的糾正】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的規定。
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侵犯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對于這種違法行為,一方面要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使其獲得的證據不能在訴訟中使用;另一方面對于非法取證的行為本身和違法的偵查人員,也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有權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根據本法第五十九條,在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進行的法庭調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要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檢察院為確保送上法庭的起訴證據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偵查階段證據收集活動是否合法加強監督。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對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行為的調查程序作了規定。本條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參考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行為調查、處理的職權和程序,加強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促進偵查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合法取證。
本條首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調查權。人民檢察院調查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線索來源,可以是當事人或者其他群眾的報案、控告、舉報,也可以是自己發現的線索。“報案”是指群眾向檢察機關報告偵查人員有非法取證的行為。“控告”是指權利受到非法取證行為侵害的當事人向檢察機關告訴。“舉報”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檢察機關檢舉、揭發偵查人員有非法取證的行為。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包括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的行為和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方法收集實物證據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無論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是否嚴重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人民檢察院都有權而且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方法可以是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或者復制相關法律文書、案卷材料,對受害人進行傷情檢查等。
關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線索進行調查后的處理,本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糾正意見的內容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這種糾正意見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方式,偵查機關應當重視。對于非法取證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將糾正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并根據本法規定對應當排除的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二是對于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構成刑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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