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現場保護及勘驗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現場保護及勘驗】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保護犯罪現場義務的規定。
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和痕跡包含著大量與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相關的信息,保護犯罪現場對于及時、有效地發現案件線索、查獲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條將保護犯罪現場作為單位和個人的一項義務予以規定。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保護犯罪現場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犯罪現場,應當立即將發現犯罪現場的時間、地點、犯罪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通知其派員進行勘驗,并且在公安機關派人到達現場之前設法保護好現場。除出現搶救傷員、滅火等特殊的緊急情況外,應盡量防止移動、損毀現場的物品和原始痕跡,并阻止其他人進入現場、觸摸現場及其附近物品。二是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犯罪現場,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如封鎖現場、布置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勘驗人員進行勘驗之前,除對需要搶救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送醫院搶救外,禁止任何人搬動、觸摸犯罪現場的任何物品和痕跡;對現場發現的可疑人員或者其他妨害勘驗進行的人員進行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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