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重慶客運段針對有旅客反映,“在大理開往成都東的G2838次列車上買到過期4年的方便面”,公開發布道歉的同時說明,“系保潔員違規售賣”,并對保潔員“作出停職調查處理”。
按照一般類似事情的處理方式,重慶客運段第一時間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公開予以回應,并對涉事人員作出停職調查處理,可以說是盡到了責任。至于下一步根據調查結果依規對相關人員予以怎樣的嚴肅處理,那已經是后話,也實屬應該。
畢竟,就像有媒體評論指出的那樣,“出售過期方便面的確實是保潔公司的保潔員,而且是自己‘偷偷摸摸’賣的。但是,這事發生在列車上,僅僅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是不夠的”。
不過,青鋒在這里不就相關媒體的評論予以附和,而是想要指出另外一個問題,以期引起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重視。
一個列車保潔員,按照時下的管理機制,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派到列車上工作的。盡管和鐵路方面有一定的關系,但其私下售賣方便面,理應認定為個人行為。要說擔責,也完全由保潔員本人擔絕大部分責任。
但由此不能不讓人質疑,保潔員為何要帶過期4年的方便面上車?而且,還是售賣的3盒方便面其中的1盒?
相關報道以及重慶客運段公開回應中似乎還都沒有提到,旅客為何要從保潔員手中購買方便面。
一般來說,列車上的工作人員都有嚴格分工,乘警歸一方面管,乘務員歸屬則為另外一個方面。而保潔員和列車上售賣食品的人員,應該也歸屬不同的方面。
一個保潔員為何要冒著違反相關規定的風險售賣3盒方便面呢?
這個問題恐怕要仔細調查,并公開作出回應。
另外一個方面,保潔員售賣3盒方便面究竟能給自己帶來多大的收益,何以要干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呢?
一個比較合理的猜測便是,作為低收入群體的保潔員帶3盒方便面上車,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自己一日三餐。由此,青鋒認為,對于這一事情的處理,不能僅僅停留在對保潔員停職調查,乃至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的層面,鐵路方面還應該聯合市場監督、食品監督等相關方面查清過期4年方便面的來源,搞清楚保潔員是從哪里購買的,對售賣者也予以責任追究,給予處罰,從源頭上杜絕過期食品流入市場。
也就是說,要追根溯源,徹底斬斷危害百姓身心健康的禍根兒。正如山西大同“破門亮燈”查處一樣,不能僅僅對破門的相關人員予以查處,更要從源頭上查找“破門亮燈”的根本動因,以實際行動杜絕形式主義,徹底清除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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