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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開發區早班車小編真朋整理分享的消息:
煙臺開發區網上民聲辦件編號:WSMS202502283824,市民反饋:本人在墨翠府小區購買房產,物業費為2.17,購房時開發商及物業要求簽訂一份“增值服務委托協議”單獨收費0.44元,如果不簽此協議就不給交房。以下為協議中的一部分條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以外的增值服務,達成本協議。一、甲方物業基本情況物業名稱:萬科果翠小區;物業類型:住宅、商業:坐落位置:煙臺開發區北京南路以西、上海大街以北:二、服務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本項目成立業主委員會并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止。四、增值服務費用1、收費標準:按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增值服務費:0.44元/月.平方米注:以上收費標準僅限于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務內容”2.17元的物業費在煙臺已經屬于高水平,再加上增值服務費總共2.61元每平方,每個月高額的物業費在現在這個經濟情況下已經屬于一份負擔,請問煙臺市政府是否可以考慮降低萬科在煙臺物業費的收費標準,降低老百姓的經濟負擔?
黃渤海新區管委熱線辦理回復:立即責成古現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處理。接到您反映的情況,居委會前往萬科墨翠府物業了解情況,物業表示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管理費分推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法定稅費和乙方的合理利潤。《煙臺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公共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針對您反映的降低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的情況,在售賣房屋時對于物業費收取明細已在合同里約定,故相關部門無權隨意變更物業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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