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日常生活中遇到侵害,我們通常會撥打110或前往派出所報案。但經常會碰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時候甚至不出具任何書面材料,僅僅只是口頭通知不立案。
那么,如果派出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的,當事人怎么辦?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當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公安機關必須遵循“三個當場”原則,即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的方式和途徑。
如果如果派出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渠道進行救濟:
一、撥打12389投訴
12389舉報平臺是全國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臺,接受電話舉報和網絡舉報,同時處理信訪舉報投訴,受理范圍涵蓋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在執法辦案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違反公安隊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以及與警風警紀和警務活動相關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公安機關不出具報案回執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的,當事人可以撥打12389進行投訴。
二、向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三、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經過復議,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當事人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該公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案監督權,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并且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五、向公安機關法制、督察、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當事人對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報案不接、接報案后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還可以通過12388監察委舉報熱線或直接前往監察委進行控告。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果窮盡以上救濟程序,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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