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系開魯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追償權案件的被告。近日,開魯縣人民法院干警在向被告郭某某送達案件訴訟材料過程中,向被告出示工作證表明身份后,被告郭某某仍情緒激動并將干警執法記錄儀搶奪摔碎扔進了廁所,針對被告暴力阻礙公務的行為,本院依法對郭某某下發了拘留罰款決定書,對其拘留十日并罰款2000元。
案情回顧
2017年,被告郭某某經某擔保公司擔保在他人處借款12萬元,等額本息共計償還36期,后被告按期還款十余期后剩余本息未按約定還款,某擔保公司代償被告未還的本息后,將債權轉讓給本案原告。原告訴至法院,向被告追償代償款。
司法拘留
針對被告在送達過程中的暴力行為,案件承辦法官決定對郭某某拘留十日并罰款2000元。當天,被告繳納了罰款2000元。
案件后續
被告送拘后,在看守所內書寫了悔過書,并通過其家屬向本院承認錯誤,同時自行購買了其摔毀的同型號的執法記錄儀。針對被告的悔過行為,本院提前解除了對被告的司法拘留措施。另外,對原、被告之間的案件進行了調解,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來源 │開魯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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