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
此前,在深圳曾經發生過某連鎖餐廳的包廂里,商家安裝了攝像頭結果遭到消費者的質疑,引發了網上的熱議,支持與反對的人各執一詞。
2020年修訂的《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在旅館客房,勞動者、學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這個規定并沒有明確列舉“餐廳包廂”,是否應將它解釋為其他“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是法律上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
餐廳包廂禁止安裝攝像頭
國務院近日發布的,將于202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下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一)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
(二)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或者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三)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四)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后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對上述區域、部位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發現在前款所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
其中第(一)項包括了“飯店”,即明確禁止餐廳等接待食宿的場所在客房或包間中安裝攝像頭。換言之,商家沒有這個權利安裝,安裝攝像頭的屬于違法行為,根據該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發現在該區域安裝攝像頭的,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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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安裝的法律責任
這里細分為兩種責任,一是違法安裝人的責任,另一個是負有檢查管理責任的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也就是餐廳的經營者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無論是商家自己安裝,還是他人未經商家許可擅自安裝都需要將面臨行政處罰。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1、公安機關將沒收相關設備設施,刪除所收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2、對違法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前述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餐廳的經營單位或個人對包廂等區域、部位負有經營管理責任,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發現違法安裝攝像頭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
如果怠于履行檢查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如果消費者發現餐廳包廂安裝了攝像頭的,安裝者和餐廳經營者都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此外,消費者因視頻采集造成進一步損害的,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安裝者和經營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問題的延伸:餐廳大堂呢?
餐廳的包廂被該條例界定公共場所禁止安裝攝像頭的區域、部位,對于餐廳大堂這樣的地方,則應屬于其他公共場所。這個公共場所屬于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安裝的范圍,但該公共場所的安裝需要注意幾點法律義務:
1、應當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而且僅限于負有安全防范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安裝,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
2、安裝應注意采集的角度、范圍和部位,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3、安裝的地方應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4、其他應遵守的法律義務。
如果安裝違法不當的,也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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