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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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兒童節之前,多個部門發布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幾起案件事發源于醫生或老師的主動報告,凸顯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作用。
5月29日,司法部發布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江蘇省某小學老師發現學生胡某某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詢問后得知胡某某因不愿意上學等問題被母親多次毆打,隨即按照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向檢察機關報告。后其母親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兒童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5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等三部門發布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顯示,一母親伙同男友對3歲的女兒以立規矩為名實施虐待,導致孩子昏迷。北京兒童醫院醫生接診時發現孩子傷情異常,及時報警。西城檢察院圍繞強制報告制度發出表彰建議函,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動,對強制報告醫院及醫生進行表彰獎勵。
在上述幾起案件中,醫生或老師的報告對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保護未成年人起到了關鍵作用。2020年5月,最高檢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在國家層面確認了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將這一制度寫入法律。隨后,最高檢建立了強制報告倒查機制,推行每案必查。公開數據顯示,在各部門的有力推動下,強制報告制度效能逐漸釋放——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強制報告發現案件9282件。
如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迎來實施四周年,強制報告制度入法也已四年。從檢察機關的實踐經驗來看,近年來,社會大眾對強制報告制度的理解和認同不斷增強,但距離全社會普遍接納、自覺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特別是相關組織和從業人員缺乏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責任感。
根據《意見》的規定,報告責任主體的“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醫院、兒童福利機構、旅店、賓館等,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紅勃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醫院和學校及其從業人員都是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關鍵主體。
不過,“這項制度,還沒有進入有些人的頭腦,”李紅勃指出,當前對于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主要責任主體的普法力度仍然不夠,很多人不知道這項制度,或者沒有意識到強制報告是一項法定責任。
某三甲醫院的醫生陳力告訴第一財經,他初次接觸“強制報告”這個概念是在本科階段的倫理課上,而后隨著醫學教育的深入和臨床實踐的開展,他對其重要性的理解也不斷加深。“學醫的人對這類事還是比較敏感,但具體它什么時候形成了法律規定,一些人可能并不知道。”
“在不同醫院,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程序不一定完全相同。”在陳力當時所在的醫院,醫生不需要親自報警,一般是交給值班的護士。報警之后的工作,主要由醫務科負責,醫生很少參與,他們需要做的是如實、客觀地填寫病歷材料,記錄“病人具體傷在哪里”,至于如何對傷情評級,也一般由公安機關的法醫負責。
因接受記者采訪,陳力第一次查看了《意見》中關于強制報告制度的具體規定,他發現其中羅列了一些需要報告的具體情形,在此之前,判斷報告與否,他更多依靠的是自己的直覺與醫學經驗。
“當前由于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醫務人員在面對復雜情況時可能不知所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在接受《法治周末》報采訪時指出,在實踐中,醫生可能從專業技術上無法判斷未成年人是否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以及無法確定是否需要報告。
李紅勃建議,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未來制定標準化的強制報告操作指引。
李紅勃還表示,“綜合醫院還有兒童醫院可以制作一些強制報告制度的宣傳手冊或者海報,讓醫生能時刻意識到,這是他們的法定責任。”他認為,其實培訓并不難也不費事,但組織工作卻需要花時間。寒暑假期間,他經常去往中小學講授未成年人保護的課程,其中基本都會提及強制報告制度的內容,但他的感受是工作做得“還不夠”。
除了醫院,學校也是事關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一環。
中國教育法治研究與評價中心執行主任肖登輝等人曾發文指出,學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能處置不力,面臨保護“失靈”的風險。一些學校對待未成年學生遭受猥褻并不是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揭發違法犯罪事實,而是采取排除當事人在外的“三方私了”模式來“捂蓋子”;學校工作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一度“縱容忍讓”。
“首先要讓大家意識到報告是沒有什么風險的,”李紅勃指出,一些醫生、教師會害怕“報錯了”或者日后被“報復”,這就要求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學校,應該有比較明確的報告流程,對具體報告人有保護機制,將報告的風險降到最低。此外,還需要進一步普及“強制報告”是一項法定責任,而不是所謂的“熱心腸”行為,“對《意見》中規定的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來說,遇到規定情形,是必須要報告的”。
此外,為增強強制報告制度的約束力和保障性,李紅勃也強調了追責的重要性,“必要時,應該對一些明顯沒有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主體,進行追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專家表示,目前對醫護人員及教育工作者的處罰多為職務處分,力度可能不足,也有人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意見》中,未履行報告義務應承擔的后果界定較為模糊,不同行業相關法律規定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完全銜接,應加強與行業法律規范的銜接,將此規定的內容納入醫師法、教師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文中陳力為化名)
微信編輯|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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