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25年開年以來,無論是國家部委層面,還是省市層面,都再一次明確深化違規招商引資涉稅問題治理、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在此背景下,今年對于財政獎補涉稅問題的監管打擊工作將進一步深入、細化。從近期的案例來看,除適用財政獎補的依據無效而導致財政獎補被全額退回以外,實踐中還出現企業取得財政獎補未正確作出企業所得稅處理而導致被定性偷稅的情形,本文將結合案例分析總結財政獎補涉稅風險的新變化。
一、動態觀察:取得財政獎補處理不當引發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被定性偷稅的風險
若企業取得的財政獎補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下稱70號文)的四項條件: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財政性資金;2.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3.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4.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則企業可以將其作不征稅處理,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對取得的財政獎補是否能夠作不征稅處理的判斷錯誤,企業將面臨補繳巨額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如2016年至2021年,某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取得贛州經開區管委會汽車產業獎勵補助資金35,870.22萬元并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申報,2024年11月29日,該分公司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就該筆資金補繳企業所得稅4700萬余元并加收滯納金。實踐中,還存在企業將不符合條件的財政獎補做不征稅收入處理而被定性偷稅的情形,如某公司2020年取得財政扶持資金392200元,因該筆收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稅務機關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39220元并定性偷稅處50%的罰款。
若取得的財政獎補不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范疇,則企業應當自收到財政獎補時確認收入并按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定性偷稅的風險,如徐稅稽一罰[2024]19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中,稅務機關認為該公司2021年合計收到政府補助款188000元未計入收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定性為偷稅處以罰款;又如濟寧稅稽一罰[2024]2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中,稅務機關認為該公司2019年取得某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合計1112619.81元,少申報企業所得稅營業外收入1112619.81元,定性偷稅并處以罰款。
二、風險聚焦:不征稅收入的四項條件及偷稅定性的關鍵
(一)焦點一:不征稅收入四項條件的適用分析
實踐中,由于上述四項條件的規定存在模糊之處,導致稅企之間對取得的財政獎補是否能夠作不征稅收入產生爭議,進而導致企業產生被納稅調整甚至被定性偷稅的風險。因此,在取得財政獎補時,企業應當審慎判斷所取得的財政獎補是否符合上述的四項條件,留存相應的材料、文件等備查,即使被要求就該筆財政獎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亦應當與稅務機關就70號文的四項條件積極進行溝通,具體而言:
對于資金來源的問題,70號文所適用的范圍是企業從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所獲得的財政獎補。因此,企業取得財政獎補的來源是否符合70號文的要求是企業是否能夠適用不征稅收入處理的首要條件。毋庸置疑的是,企業從鎮、村級別政府或組織取得的獎補并不屬于70號文的適用范圍,更不用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然而,存在爭議的是企業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取得的財政獎補是否屬于70號文的適用范圍。一般而言,根據行政法及相關解釋,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或部門,其發放的財政獎補符合70號文的條件,除此之外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所發放的財政獎補是否能夠適用70號文并不明確,企業由此部門取得財政獎補可能存在一定的被調整補稅的風險。
對于資金撥付文件,70號文的規定僅明確該文件有資金專用用途的相關規定,但并未對其層級、發布單位、是否公開等形式及內容作出詳細的要求,因此根據文義解釋,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確顯示該筆資金用途的相關部門的紅頭文件或者情況說明、公示文件等記載了資金撥付內容的材料,但實踐中稅務機關仍可能對上述文件的證明力存疑。
對于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兩者符合其一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通常為為規范性文件,其發布程序、發布單位等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若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通過“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納稅人應注意該“管理辦法”的效力問題,如文件層級、是否經過公示等情況。實踐中,企業一般僅能取得發放財政獎補部門出具的紅頭文件,若缺少相關的管理辦法且紅頭文件中未提及具體的管理要求,其取得的財政獎補可能被認為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對于資金的支出單獨核算,企業一般采取設立“財政性資金臺賬”來記錄財政性資金的收支情況,并通過留存相關收支的銀行流水、合同、發票等資料備查,或者采取在資金支出審批流程等資料中體現該部分資金專款專用的特征,避免與經營資金混同。
(二)焦點二:定性偷稅需考量稅款損失的結果及不繳、少繳稅款的故意
即使企業取得的財政獎補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或者作出不申報等行為,企業也未必構成偷稅。一方面,企業錯誤的將取得的財政獎補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未必構成稅款損失。比如,對于不符合條件但作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獎補,調整企業收入的同時亦應當將該資金的支出納入稅前扣除,若其在當年一次性支出完畢,那么即使調整為征稅收入,也并未造成稅款損失。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定性偷稅還應當對相對人的主觀過錯作出考量。《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并未列明當事人的主觀狀態,但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拒不申報”“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文字表述已經將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包含在其中。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稅案件復核意見的批復》(稅總函〔2016〕274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5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30號)對于構成偷稅需要具備主觀要件都有所提及。據此,若企業因對政策理解錯誤而未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其并無不繳少繳稅款的故意,不應當徑直認定為偷稅并處以罰款。
三、風險應對:審慎判斷不征稅收入,涉案后切忌消極應對
在收到財政獎補時,企業應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政策內涵,準確判斷該補貼是否滿足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避免未及時申報或者錯誤申報導致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企業若確定將取得的財政獎補作不征稅收入處理,應當設立專門賬簿或會計科目進行單獨核算,并妥善保存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發放資金的部門對該資金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等資料備查。此外,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進行申報,企業還應當正確填寫納稅申報表格,并在規定的年限將不征稅收入使用完或者進行納稅,否則可能面臨稅務調整而導致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甚至被定性偷稅的風險。另外,在嚴監管、嚴打擊違規財政獎補的背景下,除了70號文資金來源的適用問題,企業還應當審查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避免被要求全額返還財政獎補的風險。
若企業因財政獎補處理不當而被調整納稅甚至被定性為偷稅時,應當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避免被定性偷稅而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及被處以罰款的風險。若企業收到的財政獎補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那么企業無需將其計入應稅收入進而繳納企業所得稅,更不提偷稅一說。即使企業收到的財政獎補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也應當從稅款損失及主觀狀態兩方面進行申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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