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日常生活中,三五好友聚餐,席間推杯換盞、把酒言歡,十分常見,但共同飲酒后死亡,其他同飲者需要擔責嗎?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與死者王某系朋友關系。2024年10月20日,張某與王某相約在某飯店吃飯,雙方同席半個小時,期間王某飲用兩瓶半啤酒,張某飲用一瓶,張某無明顯勸酒行為。雙方酒后前往棋牌室打牌,王某期間前去洗手間時感覺身體不適,被包括張某等人送至醫院。醫院診斷王某為腦出血,并當日向王某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王某于10月21日以非醫囑方式出院,10月22日于家中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載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壓、腦出血。王某家屬認為同桌飲酒的張某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勸阻和照顧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約14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飯店監控錄像,可以證實張某并無勸酒、敬酒、灌酒等行為,張某在酒桌上為王某倒酒一次也屬于日常酒桌禮儀,且王某朋友證實王某日常飲酒量遠高于此次飲酒量;王某有高血壓病史,但其親屬在庭審中陳述王某未有既往病史,其他證人亦不知王某患有高血壓病史,故不能認定張某明知王某患有不宜飲酒的疾?。煌跄撑c張某飲酒后到棋牌室打牌,期間王某言語行動仍處于受自身意識控制范圍內,普通人難以通過一般認識判斷其處于醉酒狀態,故不能要求張某對王某的身體不適具有預測性、判斷性,在王某身體不適后,張某與棋牌室眾人一同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張某已經盡到了照顧、救助、通知及護送的義務。綜上所述,不能認定張某對王某死亡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權行為,亦不能認定王某死亡與張某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在王某病發后已盡到共同飲酒人的照顧、救助、通知及護送等義務。故駁回了王某親屬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眾所周知,共同飲酒行為本身屬于合法的情誼行為,并不屬于危險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飲酒人應對自身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程度的注意義務,但共同飲酒在增進感情、愉悅心情的同時,也可能因攝入酒精過多影響飲酒人對事物的判斷力、精神注意力及身體協調性,即飲酒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風險系數增加,故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一定的義務,主要包括:一、提醒、勸阻義務,即明知對方有不宜飲酒的疾病或從事其他危險行為,或發現對方出現酗酒、醉酒、神志不清等狀態時,共同飲酒人應當盡到提醒與勸阻的義務;二、照顧、救助、通知及護送義務,即對方共同飲酒時出現醉酒或明顯不適時,共同飲酒人應采取細心照顧、及時送醫治療或護送回家并通知家屬等措施。同時,在判斷飲酒人是否達到醉酒狀態、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過失時應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認識及可預見范圍為合理限度。即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責任認定,應考慮共同飲酒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共同飲酒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同吃飯飲酒的行為普遍存在,倘若僅因同桌飲酒即需要對突發事件承擔責任,這過于加重日常生活及社交行為的義務負擔,不利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交往,也違背了法律設置及司法實踐的初衷。但此類案件也提醒著每一個人,同桌飲酒需注意分寸,做好自己也做好同伴的安全責任人。
來源: 日照經開區法院 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