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民間借貸糾紛大部分是基于出借人直接出借款項,借款人無法根據約定進行還款而導致的。但是,司法實務中,還有基于其他情形成立的民間借貸關系。那么,將墊付款轉為借款是否構成借貸關系?不久前,柳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例復雜的民間借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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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王某的女朋友想參加國內一檔娛樂選秀節目。王某的好友林某把趙某推薦給王某,趙某與王某溝通安排參加選秀節目事宜。之后,王某的女朋友不打算繼續參加該節目,且王某已聯系不上,于是趙某要求林某承擔其墊付的費用18萬元。
林某向趙某償還3萬元后,2020年3月兩次向趙某出具借條“林某向趙某借款18萬元,2020年5月1日前歸還完畢”。此后,趙某多次催討未果,將林某訴至柳北區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剩余15萬元。
林某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3萬元。
“我與趙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林某稱,他與趙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從沒見過面。他介紹王某和趙某認識后,也不清楚兩人如何溝通參加選秀事宜。他寫借條給趙某,是基于對介紹人的信任,愿意補償趙某的損失。但后來他懷疑自己被趙某所騙,他不認可趙某實際墊付了這么多錢。他基于錯誤認識,才將3萬元付給趙某,趙某得到這3萬元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
柳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林某因為幫助林某的朋友王某處理王某女友參加選秀節目事宜,導致產生前期墊付費用后進行結算,將趙某墊付的費用轉為借款,林某出具借條予以確認,即雙方通過結算方式達成債權債務協議。該債務形成的方式與實踐中民事主體由于其他法律關系而產生債務后,通過出具借款憑證方式將款項轉為借款的交易習慣相符,其行為實質是趙某要求林某替王某歸還其墊付的費用。林某沒有提出異議,出具借條予以確認。
自林某出具借條之日起,林某與趙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林某已向趙某支付的3萬元是已歸還的部分借款。尚未歸還的15萬元,趙某主張由林某歸還,符合法律規定。
不久前,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歸還趙某借款15萬元。
雙方基于林某的好友王某想推薦其女友參加選秀節目而進行對接。趙某對于參加選秀節目事宜開展前期工作安排并墊付費用后,由于王某的女友沒有參加該節目,王某與趙某溝通前期墊付費用的承擔問題,導致借條產生。
從出具借條時雙方約定的內容看,林某兩次向趙某出具借條,寫明林某借趙某18萬元。該債務形成的方式,即實踐中民事主體由于其他法律關系而產生債務后,通過出具借款憑證的方式將款項轉為借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的“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關于趙某已墊付的費用承擔,林某與趙某之間達成了借貸合意。
林某向趙某出具借條后,趙某不斷催林某還款,林某對于尚欠款項沒有提出異議,多次表示會盡力籌款歸還。這與實踐中借款人由于無法一次性清償借款,在被催款后的態度及交易習慣相符。以上行為均可印證雙方協商將趙某墊付的款項轉為借款后,林某就尚欠趙某借款的情況予以認可。
趙某提起訴訟后,林某卻在庭審過程中對尚欠款項予以否認,對同一件事的觀點態度前后矛盾。該案雖不是出借人直接將款項支付給借款人,但林某基于與好友之間當時的關系,愿意將趙某墊付的款項轉為借款,雙方對此形成了借貸合意。法院厘清案件事實后,扣除林某已歸還的3萬元,判令林某歸還剩余1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信息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柳北法院
編輯:成彥彥
校對:李炫葵
責編:關欣
審核:陳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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