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發表于2013年11月1日的中國教育報,講的是北京某學生因為沒有接種水痘疫苗,被學校勒令停課,必須接種水痘疫苗后再來上學。
這事如果發生在現在,仍然是錯的,而且我也相信很多學校用漏種疫苗不給上學來逼學生補種疫苗。
我的態度很明確:補種疫苗是應該的,但這種嚇唬人的方式不對。
日前,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中心小學一名學生因未接種水痘疫苗,被學校告知,須暫時停課回家,等疫苗接種后再來上學。
學生父親稱,孩子剛接種完其他疫苗,再次接種需等近一個月,學校無權不讓孩子上課。
學校則回應,未接種水痘疫苗的孩子一旦感染水痘易引發學校大面積感染,為其他學生身體健康著想,只能暫時讓該生停課回家。
媒體曝光該事件后,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但究竟孰是孰非,許多看熱鬧的人未必清楚。
實際上,漏種疫苗的兒童有可能罹患相應傳染病,并在學生群體中傳播,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有“對入學兒童查驗預防接種證,并對漏種者進行補種”的規定。這類規定本身是科學、合情、合理的,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卻經常由于實施者對規定的細節理解不到位而造成執行偏差。
偏差主要體現在——入學查驗接種證時。將按規定接種疫苗作為入學的必備條件,對漏種者設置入學門檻,即不補種疫苗不讓入學,補種后方能入學。
當前,就我國與學生就學、疫苗接種有關的三部法律法規文件——《義務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透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來看,僅《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提及兒童在入學時需受查驗預防接種證。
對于漏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應該是入學后進行補種,而不是補種后才能入學。在其他有關教育或衛生的法規性文件中,也沒有任何“漏種兒童不準入學”的表述。
因此,學校拒絕未種水痘疫苗的兒童上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此舉還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損害了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現實中,由于拒絕接種或因身體原因無法接種疫苗的兒童并不少見。如果不讓他們入學,損害其受教育權。如果讓他們入學,且他們拒絕接種或沒能及時補種疫苗,則可能損害學生群體的健康權。
當個人的受教育權與學生群體的健康權之間產生沖突,兩種權利究竟該如何權衡利弊?
現有法規并未給出明確答案。為了避免因學校中發生傳染病流行而被問責,一些學校管理者往往會選擇將強制補種疫苗作為入學的先決條件。
在這一事件中,水痘和水痘疫苗也比較特殊。
水痘是一種通過空氣和接觸傳播的傳染病,其傳染性強,容易引起群體性感染而導致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然而水痘并非一種嚴重的傳染病,其臨床癥狀輕微,通常可以自愈,因此其還沒有被納入我國需要報告的法定傳染病之列。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預防水痘的水痘疫苗在我國屬于第二類疫苗,不屬于第一類疫苗即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其應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接種”。在兒童入學查驗接種證時,水痘疫苗不應列入查驗范圍。
在上述事件中,學校以未種水痘疫苗而拒絕兒童入學,更是“政出無門”。強制要求兒童入學時接種水痘疫苗,不但違反了“自費并且自愿接種”原則,而且會給群眾造成“為了經濟利益強制接種”的負面印象。
當然,不接種水痘疫苗無疑降低兒童個人對水痘的抵抗力,同時會給學校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帶來隱患。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學校應守住底線,不嚇唬家長,可以強烈建議家長為兒童接種水痘疫苗,可以出具書面建議書,說明其中的利弊關系,促送兒童監護人作出明智的選擇。
如果家長就是不愿意,那也是努力過了,所謂【放下助人情節 尊重他人命運】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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