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婦女合法權益司法保障,值此“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云浮法院現編選發布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旨在通過真實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增強婦女群眾的法治意識和維權能力,也為社會各界敲響警鐘,警示潛在侵權行為,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護婦女權益的良好氛圍。
01
練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女方在戀愛期間借款的權益維護
基本案情
練某與劉某在2018年至2019年的戀愛期間,劉某以做工程為由多次向練某提出借款。練某通過現金交付大筆數額的借款,其他借款通過轉賬方式交付給劉某。練某表示因出借款項時系情侶關系,故借款交付時均沒有要求對方書立借款憑據。2022年2月9日,練某向劉某催收還款時,劉某補立《借條》一份。立下《借條》后,練某曾于2022年至2023年期間多次在微信中向劉某追討還款,劉某均未按約還款。練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借款及利息。宣判后,練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練某在本案一、二審提交的證據能證實其與劉某存在借貸關系,且已交付了借款,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判決,判令劉某向練某歸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對于處于戀愛期間男女的金錢糾紛,通常依照有關“贈與行為”或“民間借貸”的構成要件及相關證明來對糾紛的性質進行認定。戀愛中的女性要有財產保護意識,在對男方進行大額財產付出時,要注意明確款項性質并書立憑證,以免在關系“鬧掰”時造成財產損失。本案練某為女方,其在與劉某戀愛期間,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多次大額借款給劉某,且基于對劉某的信任,在每一筆借款交付之時均未要求其書立借款憑據,而是在累計多次借款后由劉某書立一張《借條》給練某。二審法院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依法維護練某的合法權益。
02
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婦女享有與其他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
基本案情
五名原告所在戶的戶主鄧某是被告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戶主鄧某之外,原告王某娟、王某貞自出生即隨母親鄧某入戶某村,原告王某恩、王某悅自出生即隨母親王某娟入戶某村,原告李某自出生即隨母親王某貞入戶某村。云浮市某鎮人民政府出具了〔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了五名原告依法享有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現該《行政處理決定書》已經生效。
2020年4月10日,被告制定《某村二隊制度》。該制度內容中指出凡本隊子女已出嫁、離婚或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一律沒有分紅及本隊所有的福利。2021年6月份,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因征收所得的山地補償款按戶的人口進行第一次分配,每人分配50000元。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認為原告王某娟非婚生育兩個女兒王某恩、王某悅,認為原告王某貞早已經出嫁,以“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已出嫁”為由,不分配征地補償款給五名原告。五名原告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
裁判結果
云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可依照合法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但其作出的決定應當以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侵害集體成員權益為前提。五名原告經確認系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的社員,若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以每人50000元的標準發放山地補償款給被告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處的其他社員,亦應以該標準向五名原告發放補償款,被告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向五名原告發放補償款或五名原告不符合發放的條件。為此,云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應分別向五名原告支付50000元補償款及利息。
典型意義
城鎮化進程的開展需要不斷征用集體土地,而基于土地權益帶來的利益驅使和受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區農村指定的村規民約關于“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婦女的利益處理存在違法現象,或剝奪她們的土地承包權益,或將她們的集體分配權益排除在外。
實踐中,“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婦女可否申請分配征地補償款,需要進一步明確處理規則。享有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的前提是具有該集體組織的成員資格,五名原告經多次行政訴訟,最終確認具有某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的組織成員資格。作為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應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亦應擁有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享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
03
陳某蓮訴楊某勁扶養糾紛案
——妻子起訴丈夫承擔生活費和醫療費獲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蓮與被告楊某勁于2020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在當地周邊租房居住。2021年6月,陳某蓮經醫院確診患有尿毒癥。剛開始時,楊某勁還會陪同陳某蓮去看病并給予生活費,但后來對陳某蓮不管不顧,陳某蓮只好向親戚借錢治病,夫妻之間因此產生矛盾,楊某勁干脆外出打工不回家。
2023年農歷年底,陳某蓮想回楊某勁家過年,但楊某勁父母不準陳某蓮入屋,陳某蓮向當地鎮街婦聯、公安派出所求助,但楊某勁對陳某蓮避而不見。2024年1-2月間,陳某蓮先后三次住院治療,除醫保報銷之外個人支付醫療費13386.83元。
2024年3月,陳某蓮向羅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某勁支付陳某蓮2024年1-2月的住院醫療費用13386.83元及后續每月醫療費3539.96元、生活費2000元等。
裁判結果
羅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著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著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著費的權利。被告作為原告的丈夫,對于原告因病住院產生的費用,依法負有給付的義務,但鑒于原告并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被告平時只是做些建筑雜工,工資收入較低,故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原告住院醫療費用60%,即由被告支付8032.10元給原告。對于原告主張由被告從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血液透析費用3539.96元的問題,因原告舉證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由被告自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2000元的問題,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以及被告的經濟能力,酌情確定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給原告作為生活費用。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這也使得婚內扶養問題不僅僅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應盡的法定義務,有能力的一方在另一方需要扶養時,必須自覺地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時,更應做到相互關心、相互扶持。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原告患有尿毒癥,需要就醫治療,被告卻置之不理,這是法律所不容的。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以及被告的經濟能力,酌情確定被告需要承擔的費用,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更是警示那些在一方需要扶助時不盡義務,對有困難的另一方置之不理的夫或妻,即使婚姻關系即將走向破裂,但是法定義務并不因此而免除。
供稿:民三庭、云城法院、羅定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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