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齊寶鑫
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穩外貿、穩外資”仍是2025年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出海的步伐將邁得更開,中國品牌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也將持續提升。如何在出海過程中準確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風險,同時也把握好其帶來的機遇,成為出海企業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本文將從出海準備期、揚帆起航期、海上航行期三個階段,結合筆者經辦項目經驗,就中國企業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進行分析,為即將出海的企業提供實務方面建議,以助力企業更穩健地實現國際化發展,整合國內國外資源,順應雙循環新發展格局。
出海準備期:知識產權海外布局的滯后風險及實務建議
企業出海,知識產權先行。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中國企業應當依據自身出海計劃,在出海準備期盡早在出海目標國布局申請知識產權,避免發生“臨時抱佛腳”和“李鬼倒打李逵”的情形。
“臨時抱佛腳”是指企業在海外市場準備銷售產品時,發現自身技術產品在銷售國沒有申請專利,得不到任何保護,處于可以隨意被人抄襲、仿制的“裸奔”狀態。若此時再開始申請專利,由于專利審查的長周期性(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官網2024年11月統計數據顯示,常規美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或駁回平均時間為26.1個月),往往為時已晚。
“李鬼倒打李逵”是指企業自身商標在海外遭人搶注,當自己的正牌產品出口海外時,卻發現自己反而不能使用自己的商標,甚至被“李鬼”倒打一耙。近年來較為典型的一則案例為泰國瑞幸與中國瑞幸的侵犯商標版權糾紛。泰國皇家50R集團于2020年在泰國搶注了“瑞幸咖啡”的商標并用在自己的咖啡產品上,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中國瑞幸咖啡門店拓展到了泰國,而中國瑞幸因未能提前進行商標布局,導致在訴訟中十分被動,甚至還被泰國皇家50R集團索賠100億泰銖。
為避免上述情形,專利上,企業可以通過巴黎公約或專利合作條約途徑進行海外專利申請;商標上,企業則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不同的申請方式各有優劣,在此不作贅述。但筆者認為,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去做”,而是要有“應該要做”的意識,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了解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明白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的必要性。
出海準備期:產品跨境的自由實施風險及實務建議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發布的《2024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調查》顯示,2023年,中國企業在美知識產權訴訟新立案共1173起,相較于2022年增長19.0%。其中,專利訴訟新立案447起,增長56.1%。專利訴訟平均判賠額為2371.72萬美元,商標訴訟平均判賠額為117.98萬美元。
通過上述數據不難看出,2023年中國企業在美專利訴訟新立案案件量增速顯著,占知識產權類訴訟案件總量的近四成,而專利訴訟平均判賠額為商標訴訟平均判賠額的約20倍??傮w來說,中國出海企業所面臨的專利訴訟風險具有“一快兩高”(即專利訴訟增速快、占比高、判賠高)的特點。而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顯然并不希望遭遇專利訴訟阻擊,甚至是“337調查”,專利侵權風險已成為了懸在中國出海企業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然而,結合專利權“以公開換保護”的特點,相關風險并非無法防范。筆者結合經辦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實施調查分析)項目經驗,認為通過對目標市場區域進行FTO分析,可以獲得預警信號,降低產品跨境專利侵權風險。
在歐美地區,專利侵權訴訟判賠金額往往較大,且訴訟時間漫長,因而歐美企業較傾向于提前核查產品是否存在潛在的專利糾紛風險。
根據筆者經驗,歐美企業作為采購方時,往往希望供貨企業就所供貨品提供FTO分析報告。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將FTO分析報告作為入選供貨商的條件。以此為鑒,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可以提前布局FTO分析,協助企業有效識別出相關產品在目標市場區域中是否存在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以較小的成本規避出海過程中的“暗礁”,避免競爭對手的突襲,更加順利地融入國際市場。
在進行FTO分析時,企業往往希望就全球專利進行完整核查。然而考慮到成本與必要性,實則可以更為靈活地確定FTO分析方案。
全球專利并不存在統一的官方專利數據庫。美國、歐洲擁有較為完善的專利數據庫系統(如美國專利商標局官網、歐洲專利局官網等),但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如需要獲得完整專利文本可能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如筆者曾處理的基于某中東國家進行的FTO分析,需要向當地主管部門繳納影印費用后才能獲得完整的專利文本。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商業布局的目的、要求和進度,靈活且有針對性地確定FTO分析范圍,以便FTO分析項目能夠順利、高效地進行。若無相關地域布局需求,則可以相應節省相關成本。此外,因專利保護的地域性,企業亦無須擔心在目標區域會涉及其他地區專利導致的專利侵權風險。
揚帆起航期:跨境技術授權的交易風險及實務建議
在跨境技術授權方面,以生物醫藥行業為例,根據相關數據,2023年中國本土藥企對外許可(License-out)數量首次超過許可引進(License-in)。這一趨勢與中國企業自身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管理意識的加強、政策的引導等因素息息相關。
然而,技術研發能力的提升并不等同于合作談判地位的提升。中國企業在面臨一些對外許可項目合作的“階段性僵局”時可以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提高對條款清單(Term Sheet?)的重視程度,奠定雙方合作的基石。
條款清單約定的均為各方合作意向的主要條款,一些企業可能會考慮雙方的合作意向還不明朗,傾向于選擇在各方已就合作的實質性條件均達成一致后再請各方的律師介入,進行正式交易協議的起草和談判;也有些企業會選擇不簽署條款清單,直接進入正式交易協議的討論。
從筆者的經驗來說,建議中國企業提高對條款清單的重視程度,并盡可能早地邀請律師或法務介入。一方面可以有效提升談判的效率,在海外公司開展項目盡調的同時,同步開展實質性的合作條件磋商,快速確定是否有合作的可能性,避免花費過多的成本和精力應對項目的盡調,徒增技術泄露的風險;另一方面在雙方正式交易協議條款談判僵持不下時,通過對條款清單條款的回溯,如已有原則性的約定,將為僵局問題的解決提供有益幫助。
二是適時引入FTO機制,降低知識產權侵權的賠償風險。
筆者在經手許可引進項目時發現,海外企業作為技術授權方時常會對知識產權侵權的保證責任設置限制條件,如約定“就其簽署本協議時所知,無現有或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并增加侵權賠償的責任上限。而在對外許可項目時,海外企業卻會要求中國企業對許可區域內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承擔兜底責任。若中國企業此前未將產品投入過國外市場,或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布局情況不甚了解,在風險等級未知情況下貿然做出承諾,則可能導致高額賠償。也有部分中國企業會借鑒許可引進項目經驗,試圖讓海外企業接受前述限制條件,卻反遭拒絕,致使項目陷入談判僵局。
從筆者的經驗來說,建議可以結合項目背景,適時引入FTO分析方案,以此輔助判斷侵權風險、評估許可范圍及地域限縮的必要性等,并可結合風險等級及是否限縮許可范圍和地域等因素,對不同情形下的賠償責任進行分類討論,以平衡各方利益。
海上航行期:跨境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風險及實務建議
中國企業出海過程中,跨境電商平臺是重要的國際銷售渠道。跨境電商平臺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也意味著企業需要符合平臺規則,受到平臺規制。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同,企業一旦出現了知識產權爭議,利用跨境電商平臺時就可能受到阻礙。
以筆者經辦的某亞馬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為例,該案件正是因為企業沒有提前了解歐洲國家與中國關于專利權用盡適用的區別,沿用中國的“國際用盡”概念,忽視了歐洲國家“地區用盡”規則,最終導致產品不得不下架。
因此,為避免類似“水土不服”現象發生,筆者認為,中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需要充分了解目標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利用跨境電商平臺的情境下,企業應在產品設計、研發和生產環節確保產品知識產權權屬清晰,詳細了解并遵守電商平臺的規則,以便及時應對平臺可能因權利人投訴提出的知識產權審查要求。
海上航行期:海外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風險及實務建議
中國企業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不可避免會與當地企業或國際巨頭產生利益沖突,從而引發訴訟。在5G通信、人工智能等領域,中國企業憑借技術優勢迅速崛起的同時,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等訴訟也頻頻發生。以其中占比較高的專利訴訟為例,當遭遇海外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中國企業可以綜合運用以下策略,積極應對,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全面收集與訴訟相關的信息,綜合評估原告背景及真實訴訟意圖,組建由企業內部人員和專業、有經驗的律師團隊共同構成的專利侵權應訴團隊。積極了解訴訟發生地的法律規則,針對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中提出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分析,判斷訴訟走向及可能帶來的影響,確定應訴目標,調整商業安排。
其次,結合律師建議,進行詳細的侵權分析、制定具體訴訟策略和應訴方案。程序上,可從訴訟主體資格、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等方面進行抗辯;實體上,可從專利無效抗辯、不侵權抗辯、現有技術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先用權抗辯等方面積極應訴。
再次,選擇和解談判的恰當時機與策略,實時關注輿論和宣傳的影響,同時充分利用身邊資源,例如尋求海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的支持。
最后,在海外訴訟過程,企業更需要找到有經驗的中國律師為其保駕護航,通過“中西合璧”的合作模式更加有利于訴訟的解決。與熟練掌握國際商事交易規則和爭議解決機制的中國律師合作,能夠協助企業選擇更有利的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點等,從而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占據更有利的地位,也能夠作為企業與境外律師之間的橋梁,確保雙方的溝通更加順暢、高效,實現合理的資源配置。同時,中國律師憑借對國內外法律服務市場的了解,還能幫助企業與境外律師進行費用協商,爭取更合理的收費方案。
中國企業出海不僅是拓展市場、提升競爭力的戰略之舉,更是推動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國家全球影響力的重要一環。只有將知識產權保護融入企業戰略的每一個環節,才能應對復雜多變的出海環境和知識產權挑戰,確保企業的出海之路行穩致遠。
(作者簡介:就職于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戰略講師、中國知識產權律師,有著“知產雙師齊大圣”稱號,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戰略管理方向博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