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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關注異地執法、大額頂格處罰等情況,依法糾正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
其中,耿庭長講到了“江蘇鹽城一農民賣羊肉獲利180元,市監局開出10萬元罰單”,引發網絡熱議。
該案中,某羊肉經營部因銷售未經檢疫的羊肉獲利180元,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決定罰款10萬元,人民法院認為監管部門未充分考慮相關裁量因素,處罰過重,促推監管部門先行自我糾錯,將罰款金額調整為1萬元,某羊肉經營部繳納罰款后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訴裁定,同時推動行政機關制定實施相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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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說來還挺曲折。
2023年11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胴體和6個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
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里還有3條羊胴體,并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
2023年11月24日,陳廣芳遞交了由大豐區豐華街道早南村村委會、大豐城中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證明的《情況說明》,對陳廣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理療費支出,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從輕從寬處理,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等作了“情況屬實”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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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結果為合格。
2024年1月18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給陳廣芳下達了大市監罰告〔2024〕0003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針對陳廣芳售賣1只羊和6個羊頭并獲利180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擬沒收尚未賣出的6只羊頭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獲的羊胴體)、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130180元。
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前,大豐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符合標準”。
后經過集體討論,“對陳廣芳提出的免于或者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不予采信”,最終結合涉案肉類檢驗合格及家庭特殊情況,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羊胴體4條、羊頭6個和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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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陳廣芳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法院。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決,認為廣芳羊肉經營部購進未經檢疫活羊6只,共計重量270公斤,金額8100元。廣芳羊肉經營部在經營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鹽城市大豐區城中市場攤位對外銷售,貨值金額共計9607.2元,銷售羊肉45公斤,獲利180元。上述羊肉、羊頭均未經檢驗。
判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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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芳對此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12月24日,案件在鹽城中院二審公開開庭,沒有對該案作出判決。
2024年12月26日法治日報以《江蘇鹽城一農民賣羊肉獲利180元 市監局開出10萬元罰單》為題率先報道,引發輿論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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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報披露了此案的相關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協調省、市市場監管部門,有效推動該市場監管局啟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程序,并指導鹽城中院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此案。
最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自行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將罰款金額由原來的10萬元調整為1萬元。
當事人按新的處罰決定繳納罰款,并向鹽城中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該案上訴和一審起訴。
與此同時,江蘇高院推動省市場監管部門出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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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芳終于勝訴了。
但我們看到,無論是聽證、還是法院的一審,她都慘敗,其實 大家都很同情她,市場監管部門 從13萬元罰款把頭到10萬元,但假如不是法治日報的報道,我有很大理由相信二審還是維持,因為現在 的法院二審幾乎都是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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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現在的行政案件,你遇不到好法官,再有理也幾乎沒有勝訴可能。
這幾乎已經是司法的常態。
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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