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臨桂區住建局)獲悉,該局與臨桂區一別墅區女業主蔣某的行政訴訟一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蔣某的訴訟請求。2023年12月22日,蔣某在臨桂區時代香耕苑小區141棟2號別墅裝修過程中,破壞房屋承重結構,被臨桂區住建局行政處罰10萬元,并要求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蔣某認為臨桂區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錯誤的,并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業主裝修別墅時,砸掉了承重墻及承重梁。
2023年11月22日,臨桂區住建局在處理投訴工作時,發現蔣某在裝修臨桂區時代香耕苑小區141棟2號別墅過程中有砸掉承重墻和承重梁的行為,認為此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立案調查,并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蔣某委托原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蔣某未按上述要求整改,臨桂區住建局向蔣某送達了臨建罰【20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載明蔣某在時代香耕苑小區141棟2號別墅裝修過程中砸掉承重墻和承重梁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罰款10萬元,同時要求整改。
蔣某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錯誤的,應予撤銷。蔣某稱在裝修過程中,砸掉了房屋中的一根柱子,沒有砸掉承重墻和承重梁。她表示自己沒有相關設計文件,無法判斷,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生活常識,柱子肯定不是承重墻和承重梁,臨桂區住建局的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
業主未按臨桂區住建局要求進行整改。
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建筑法》第四十九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蔣某作為案涉房屋產權人,在裝修過程中,應當遵守規定。事后,蔣某沒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整改。蔣某在行政調查程序中,自認私自砸掉磚混結構別墅中的部分承重墻和承重梁,有《行政執法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予以證實。對蔣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認為該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蔣某訴請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12月25日,臨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蔣某不服,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5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辦法官到別墅現場查看。臨桂區住建局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介紹了該別墅裝修過程中,有承重墻和承重梁被砸掉,事后蔣某沒有按規定整改。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查看現場。
近日,記者從臨桂區住建局獲悉,該局于4月27日收到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下一步將催告蔣某履行義務,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整改,并且繳納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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