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消防隊向社會發出關于征求 《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意見的通知。包括檢測和維護保養兩種合同。
詫異的是,雖然消防救援機構負有監督管理消防技術服務的職責,但沒有管理合同的職責。
按照《民法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合同監督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應當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
另外,按照《民法典》,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可否認為,消防救援機構的做法干涉了當事人合同自由,不利于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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