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36
01
基本案情
(圖源網絡,侵刪)
張某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劉某應當向張某支付貨款9000元。后因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經網絡查控,發現劉某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累計繳納保費24074元,除此之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張某遂申請法院執行上述保險用于清償債務。
02
法院裁定
沂南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劉某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案涉“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并繳納了保費24074元。在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一種財產權,仍歸屬于劉某,可以作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法院遂依法提取了上述保險的現金價值7060元用于清償張某的債務。
03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保險產品成為大眾轉嫁風險、投資理財的重要手段。部分保險產品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的功能,對于此類保險產品,在投保人作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提取其現金價值用于清償債務。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來源:山東高法、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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