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互聯網新業態的發展催生了大批網絡“大V”,互聯網流量也為其帶來可觀的收入。但部分網絡“大V”法律意識淡薄、稅法遵從性不強,陷入到偷逃稅風波。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已陸續曝光多起主播、明星偷稅案件,稅務問題儼然成為網絡明星、主播們的“高頻雷區”。今日,稅務機關又通報一起知名網絡“大V”偷逃稅事件,引發熱議。本文將結合該案例,詳解實踐中典型偷逃稅手段及其法律后果,并給出具體的合規建議,以饗讀者。
一、知名網絡“大V”偷稅被罰,稅務問題成為違法重災區
今天(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在官網通報一起網絡“大V”涉嫌偷稅的案例,引發互聯網熱議。據通報顯示,司馬某在2019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共計462.43萬元。此外,其實控企業北京某影視策劃中心虛列成本費用,違規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少繳企業所得稅75.32萬元。最終,稅務機關決定對司馬某及其實控企業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共計926.94萬元,目前已全部入庫。
事實上,網絡文娛等行業是我國稅務部門長期重點監管的領域之一,近年來已經查處了多名明星、網絡主播偷逃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案件,涉案金額巨大且影響甚廣。那么,為什么網絡文娛行業容易涉及稅務風險,具體又面臨哪些稅務風險,值得廣大網絡“大V”、明星和主播了解并自查自糾。
二、數據治稅背景下網紅、“大V”個人所得稅風險必須警惕
(一)轉換個人收入性質的風險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網絡“大V”們取得的收入若屬于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的范疇,將并入綜合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若被認定為經營所得,則適用5%-35%的稅率,并可依法扣除直播活動相關的設備采購、場地租賃、團隊運營等成本費用。這一稅制差異客觀上形成了稅負調節空間,部分網絡“大V”通過成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主體,將本應適用綜合稅率的收入轉換為經營所得申報。更有甚者利用稅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進一步降低稅負。
但需強調的是,網絡“大V”們雖然可以通過設立個人工作室的方式進行業務經營,并享受經營所得的稅率,但是一項收入是否構成經營所得,依然要結合業務實質進行判斷,而并非僅僅改變主體的法律外觀就能實現。稅務合規計劃與違法逃稅的界限在于業務實質的匹配性,若網絡“大V”在開展活動前已依法設立市場主體,且與平臺、商家等購買者簽訂真實有效的服務協議,通過工作室承接業務并建立完整的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和發票流,通常可以適用經營所得稅目。反之,網絡“大V”在取得收入后通過事后補簽合同、虛構交易等方式改變收入性質,則屬于事后“轉換收入性質”,存在偷逃稅的風險。
此外,業務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關聯也影響著收入性質的界定。如果網絡“大V”僅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攬業務,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任何聯系,僅僅利用個體戶、個獨收取資金并享受稅收優惠,也存在被穿透監管的風險。
(二)拆分收入違規適用優惠政策的風險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存在明確的額度限制。以個體工商戶為例,《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2023年至2027年間,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可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出200萬元的部分不再享受該優惠。但對于高收入網絡“大V”而言,其收入往往遠超此限額,無法通過單一市場主體全額享受稅收減免。此外,同一自然人若通過多地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取得多處經營所得,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將全部經營所得合并計算,因此,部分從業者為突破政策限制,采用借名登記、虛構業務合同等手段將收入拆分至多個個體戶、個獨進行申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一條規定,“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屬于明確的偷逃稅手段,因此上述行為的風險極高。
(三)“陰陽合同”隱匿收入的風險
“陰陽合同”即交易雙方同時簽署兩份金額差異懸殊的協議,以載明虛低交易價格的“陽合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實際履行載明真實交易金額的“陰合同”。這種通過合同文本與資金流水分離的手段,直接導致應稅收入申報金額嚴重失真。
文娛行業報酬較高,因此是“陰陽合同”的高發風險區,從此前的范某某案例,到主播金某的案例中均有“陰陽合同”的影子。部分從業者將實際收取的巨額服務報酬拆分為“陽合同”中的基礎服務費與“陰合同”中的附加權益,系統性隱匿真實收入,構成偷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已明確將“陰陽合同”列為偷逃稅的手段之一,行政、刑事風險均較高。
(四)MCN機構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風險
1.MCN機構未扣繳的法律責任分析
目前,不少網絡“大V”均與MCN機構簽訂協議,從MCN機構取得報酬。根據規定,MCN機構應當在實際支付報酬時代扣代繳網絡“大V”的個人所得稅。若未代扣稅,機構將面臨0.5-3倍的罰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而對網絡“大V”而言,即使MCN機構未代繳,作為獲得收入的個人仍有繳納個稅的義務,否則仍有偷逃稅的風險。如果網絡“大V”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依然可能構成偷稅。
2.機構截留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分析
對于機構而言,截留解繳稅款應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為突出對扣繳義務人的懲罰性,相較于未扣繳的情況,法律提高了扣繳義務人截留解繳稅款的罰款上限。
而對于網絡“大V”而言,盡管MCN機構作為支付方屬于法定扣繳義務人,但網絡“大V”作為實際收入獲得者始終是第一納稅主體。換而言之,網絡“大V”作為納稅人,不可以機構扣留但未解繳稅款為由進行抗辯,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網絡“大V”繳納后可向MCN機構進行民事追償。
三、MCN公司、實控企業虛增成本,偷稅與虛開風險并存
近年來,網絡“大V”們的關聯企業亦頻繁爆發稅務風險,如司馬某案件中也涉及實控企業偷逃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取得虛開發票虛增成本系常見偷逃稅手段
MCN機構或者網絡“大V”實際控制企業通過虛構業務、虛增成本的稅務違規行為降低稅負,已成為典型的逃稅方式。這類操作通常表現為利用關聯方控制的企業或個體戶開具“咨詢費”“技術服務費”等發票,借助該類業務難以量化、核驗的特性虛列成本。
但是,此類操作往往缺乏完整的業務鏈條支撐,具體表現為服務合同未約定具體交付標準、無服務成果驗收記錄、資金在關聯賬戶間閉環流轉等特征,一旦被稅務稽查難逃偷逃稅的定性。
(二)濫用稅收優惠構成亦構成逃稅
目前,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第五條又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須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
對于許多MCN機構、網絡“大V”實控企業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遠遠超出上述規定的限制,但為享受小型微利的優惠,實踐中常采用分拆業務、隱匿收入等方式控制應納稅所得額額度,系典型的偷稅行為。
(三)虛開發票的行政、刑事風險激增
在文娛行業中,MCN機構、網絡“大V”實控企業的主要成本支出往往是網絡“大V”們的勞務報酬。以網絡主播為例,由于主播群體普遍缺乏規范的商事主體身份,難以直接開具合規發票,許多MCN機構選擇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獲取進項票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業中普遍存在一個認知誤區,即只要主播確實提供了真實勞務,通過靈活用工平臺開具發票即視為合法操作。但這種觀點僅是MCN機構的“一廂情愿”,尤其當主播是由MCN機構直接招募并管理的情況下,此類開票模式極易引發稅務機關對業務真實性的質疑。由于主播的工作內容、排期安排、收益分成等核心要素均由MCN機構直接掌控,靈活用工平臺在此過程中若僅承擔資金流轉和票據開具功能,未實質介入用工管理或服務監督,其業務角色容易被穿透認定為“開票平臺”,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在行政層面,該行為觸犯虛開與偷稅的競合。如果構成偷稅,則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構成虛開刑事犯罪的,因其開具發票種類不同,可能觸犯虛開發票罪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責任較重。
四、稅務監管趨嚴,網紅、“大V”應重視稅務合規
(一)勿輕信機構完稅承諾,個人應定期進行完稅審核
實務中存在部分機構截留代扣稅款或虛假申報的案例,若網絡“大V”未主動核驗,可能因稅款未實際繳納承擔補稅責任。建議即使MCN機構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大V”們仍需定期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個稅APP下載完稅證明,核對稅款實際入庫情況,每月將銀行流水與完稅金額交叉比對,發現異常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備案,避免滯納金累積。
(二)留存業務真實性證據,防范發票風險
在稅收監管日益強調業務實質的當下,網絡“大V”及其關聯企業需尤其重視業務真實性證據的體系化管理。所有成本列支必須確保合同、資金、發票與業務實質形成完整閉環,這是防范稅務風險的核心防線。對較為敏感的“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等,要留存與銷售方的溝通記錄、會議記錄以及交付的業務成果等,坐實成本真實發生。
(三)聘請專業稅務律師制定稅務合規計劃
由于網絡主播收入常涉及勞務報酬、經營所得、偶然所得等多重屬性,不同認定方式將直接影響稅率適用與申報義務。律師可結合業務合同、資金流向等證據鏈,協助構建符合稅法實質課稅原則的申報框架,同時針對關聯交易、成本列支等高風險環節設置合規防火墻。
(四)面臨稅務風險應當及時做好應對工作
由于許多網絡“大V”、網絡主播自身的時間和精力有限,只能將自己的納稅申報等稅務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處理,因此難免發生一些稅務風險。如果網絡“大V”、網絡主播已經面臨稅務檢查乃至于刑事偵查,一定要及時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幫助整理業務資料,盡可能還原真實的業務事實,做好責任的劃分和切割,避免因稅務問題影響網絡“大V”、網絡主播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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