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價值
本案明確了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區別,厘清了“合伙清算”在個人合伙糾紛中的法律定位。
法院認定,個人合伙未經清算程序不影響合伙人主張分割合伙財產的權利,糾正了原審法院錯誤援引《合伙企業法》的裁判思路,為同類案件確立了“以賬目明晰為基礎,優先保障合伙人財產權益”的司法實踐標準,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
再審申請人王某某(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與楊某某、劉某某(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共同承包某地鐵站精裝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各方因墊資、債務承擔及利潤分配產生糾紛。王某某主張合伙賬目清晰且存在盈利,要求分配款項,但兩審法院以“未經合伙清算”為由駁回其訴請。
王某某委托華資律師事務所鮑文博律師申請再審,提交了《勞務分包合同最終結算書》《會議紀要》等關鍵證據,證明合伙賬目已由三方確認,且工程外欠費用已由第三方公司支付,不存在需清償的債務。
河北省高院審查后認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清算前置程序的規定,裁定指令再審,支持通過司法程序直接分配合伙財產。
王某某方:提交《結算書》證明外欠材料費、人工費已由第三方公司支付,無未清償債務。
楊某某、劉某某方:主張存在后續費用(如工人工資墊付131萬元),需以清算為前提分配利潤。
王某某方:個人合伙本質為合同關系,清算非訴訟前置條件,賬目明晰即可分配。
原審法院:錯誤引用《合伙企業法》,認為未經清算不得分配。
王某某方:指出對方提交的《材料采購合同》簽約方成立于合同日期之后,涉嫌偽造。
楊某某、劉某某方:主張部分債務未在結算書中體現,但未提供有效支付憑證。
河北省高院審查認為:
1. 法律適用錯誤: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性質不同,原審法院參照《合伙企業法》要求清算程序缺乏法律依據;
2. 證據認定疏漏:王某某提交的《結算書》《會議紀要》已明確賬目及債務承擔情況,原審未綜合審查證據效力;
3. 程序違法:原審未依法組織質證部分證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裁定結果:指令再審,支持通過司法程序直接分配合伙財產。
鮑文博律師抓住“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法律適用差異”這一核心,指出《民法典》未規定個人合伙必須清算,原審法院混淆法律主體性質,為再審奠定基礎。
通過《勞務分包合同最終結算書》證明外欠費用已由第三方結清,徹底否定對方“未清算債務”的主張;
揭露對方證據矛盾(如簽約主體成立時間晚于合同日期),削弱其證明力。
強調原審法院未依法質證證據、剝奪辯論權,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適用法律錯誤”條款,成功推動再審。
1. 類案啟示:
個人合伙糾紛中,賬目清晰且無未清償債務時,可直接主張分配,無需以清算為前提;
律師需嚴格區分“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法律規則,避免錯誤援引法律。
2. 實務建議:
合伙各方應完善書面協議,明確結算條款;
注重保存工程結算書、會議紀要等原始憑證,避免口頭爭議。
華資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法律邏輯與人文關懷并重”的理念,致力于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若您面臨類似合伙糾紛,歡迎聯系鮑文博律師團隊,我們將以專業與溫度助您破局!
附:法院裁定書
▌專業領域
合同糾紛、繼承糾紛、婚姻糾紛、公司業務、勞動人事爭議、行政征收及經濟類刑事犯罪
▌執業領域
鮑文博律師,曾執業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高超的法律專業水平,辦案技巧獨特,熟悉具體實務,了解司法程序,并高效處理案件,善于運用非訴、訴訟、溝通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解決當事人的問題。
鮑文博律師針對疑難民商事案件具有大量的實踐經驗和勝訴經驗。以良好的服務,敬業的態度、專業的基礎為當事人解決了各種糾紛,獲得了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代表性案例
▌離婚糾紛-彩禮返還 | 代理上訴人(原審被告)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改判降低彩禮返還數額。
▌繼承糾紛 | 代理被告,遺囑中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無效,為委托人爭取了房產份額中200余萬元的現金價款。
▌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 代理原告,在被告單方違約不支付損失費用的情形下,幫原告取得60余萬的補償數額。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代理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判決被告(上訴人)返還原告購房款項100萬元。
▌買賣合同糾紛 | 代理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案涉食品添加劑問題,案涉證據無法確定與原告存在關聯,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避免了委托人120余萬元的損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代理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案涉侵權關系、委托運輸合同關系、掛靠運輸關系及勞務關系、公司股東連帶責任問題,最終判決我方無需承擔責任,避免了近300萬元求償數額的部分責任承擔。
▌委托合同糾紛 | 代理被告,開庭過程中在同對方釋明雙方合作關系的利弊及我方預提起反訴后,原告主動撤回起訴,避免了委托人60余萬元的損失。
▌民間借貸糾紛 | 代理原告,原被告公司存在多年賬目往來,被告以合作抗辯,一審支持我方訴訟請求并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二審維持,為委托人挽回了近600萬元損失。
▌勞動爭議 | 代理上訴人(勞動者),由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改判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余萬元。
▌勞動爭議 | 代理原告,判決支付原告工資差額、加班費、獎金、補貼、年假工資、節假日加班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委托人爭取到了26萬余元的爭議數額。
▌刑事辯護 | 洗錢罪(不予起訴)、詐騙案、信用卡詐騙案、非吸案等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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