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辦 用心守民安
重慶:高質效檢察履職繪就司法為民暖色調
2025年5月,卸下背負多年“冤枉債”包袱的陳大姐到重慶市江津區檢察院向檢察官表達謝意。
2025年6月,云陽縣檢察院檢察官回訪黃某并了解其近期生活狀況。
一場騙局,令黃某全家陷入困頓邊緣;一張借條,使農民工馮某陷入虛假訴訟的泥潭……當公平正義遭遇迷霧,當弱勢群體陷入困境,重慶市檢察機關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卸下群眾心頭的重擔,點亮困境中的希望,用實際行動辦好一件件“小案”,做好一件件實事,在巴渝大地上繪就司法為民的溫暖畫卷。
破解“簽章之謎”,為農民工卸下多年“冤枉債”
2025年5月,陳大姐緊緊攥著再審判決書,專程來到重慶市江津區檢察院。“我的債務解除了,新工作也找到了,日子有盼頭了!”陳大姐的一聲聲感嘆,徹底驅散了背負多年“冤枉債”的陰霾。
2021年初,法院判決認定,工地材料收發員陳大姐需返還萬余套扣件并支付租金等費用16萬余元。“我只是個收材料的,憑啥讓我還工地的債?”2023年3月,滿心不甘的陳大姐向江津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官全面閱卷、分析證據、詢問當事人后,敏銳地發現疑點——實際承租人很可能是在利用“不簽字”手段逃避債務。
原來,2015年,甲公司向乙工地出租物資卻未簽合同。五年間,乙工地負責人代某要求陳大姐在租賃對賬單“簽章”處簽字。至2020年5月,乙工地拖欠甲公司租金10余萬元,并缺失扣件1萬余套。同年7月,甲公司起訴陳大姐和代某。2021年1月,法院審理后認定甲公司與陳大姐建立了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判決由陳大姐返還扣件1萬余套,并支付租金及賠償物資占用損失等共計16萬余元。
破局的關鍵在于查清實際租賃主體,檢察官立即行動。實地走訪建設方、承包方,隨后調取法院關聯案件卷宗和住建部門留存的原始檔案,并詢問了乙工地原員工,證實陳大姐僅是被雇用人員,在涉案租賃單據上簽字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同時,檢察官向甲公司釋法說理,最終,甲公司主動表示放棄追究陳大姐的責任,要求實際承租人代某擔責。
2024年1月,江津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抗訴并獲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支持。2月,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指令再審。同年11月,江津區法院再審后撤銷原判,改判由代某承擔責任。代某上訴后,2025年3月3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隨著法槌落下,多年的“冤枉債”終被洗刷。
“云端救助”一鍵達,數字檢察暖民心
“您有一條司法救助申請待處理。”2025年1月13日,云陽縣檢察院檢察官方爽剛打開電腦,“云檢司法救助一件事”系統便彈出提示。被害人黃某稱被李某以代辦廉租房為由詐騙其2萬余元,法院判決后未獲任何賠償。申請中提及的家庭困境令方爽揪心:丈夫腦梗需要人照顧,兒子離異后打零工養家,兩個孫子年幼也需要人照看。
方爽到被害人黃某家實地走訪調查,看到床頭堆放的藥瓶,桌上攤著小孫子的作業本,瘦弱的黃某正吃力地為丈夫翻身。黃某的情況如此糟糕,為何沒有及時得到救助?不能讓一個因案致困群眾掉隊。方爽與社區核實后,確認黃某家庭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很快,司法救助金便匯到了黃某賬戶。
為精準發現、高效救助像黃某這樣未在民政系統“建檔”卻實際困難的特定群體,破解因信息閉塞或行動不便而“求助無門”的痛點,云陽縣檢察院于2023年12月創新研發了“云檢司法救助一件事”數字化應用平臺。該平臺打通與民政、司法、婦聯等社會救助單位的數據壁壘,實現救助線索智能識別、全程在線流轉、多部門協同救助。
從“群眾跑腿”到“數據跑路”。自2024年2月該平臺運行以來,已精準識別救助對象32人,救助人數顯著提升。這條架設在巴渝大地上的“云端高速路”,正以數字檢察之力,為困難群眾精準輸送司法溫暖。
“小案”精辦,揭穿“借條騙局”捍衛正義
“感謝檢察官查明真相,為我洗刷冤屈!”2025年4月,收到法院判決書的馮某激動不已。法院判決周某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2.2萬元。這場因一張4500元借條引發的數年紛爭,在豐都縣檢察院依法監督下終于塵埃落定。
馮某與周某曾同在浙江某工地開鉆機,生活費由周某統一向包工頭預支。2020年底結算時,包工頭從周某工資中扣除預支款項,因馮某預支部分包含在內,周某讓馮某出具了借條。2021年,馮某還款3950元,主張免除未實際消費的550元遭拒。2022年,周某持原始借條起訴,謊稱借款系馮某為子女讀書所借現金,已還的3950元屬其他債務。馮某因故缺席庭審,法院采信周某單方陳述,缺席判決馮某償還4500元。執行程序啟動,馮某不服,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
維權受阻的馮某,在律師建議下向豐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高度重視,決定由副檢察長包案辦理并組建工作專班,全面閱卷、細致詢問、深挖矛盾點,并聯系關鍵證人及原審法官核實。綜合研判后,認為該案存在虛假訴訟嫌疑。
豐都縣檢察院將涉嫌虛假訴訟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因周某涉案金額不大,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不起訴處理。
不起訴不等于免責。該院認為周某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馮某合法權益,在糾錯的同時必須予以懲戒。
2023年12月,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遂就法院生效判決錯誤問題依法提出抗訴。2024年4月,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再審后撤銷原判,并對周某罰款1000元。
原判雖被撤銷,馮某因虛假訴訟遭受的經濟損失仍未彌補,并且周某在網絡上和熟人間到處散播馮某欠錢不還的不實消息,致其社會評價降低,人格權受到損害。馮某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周某賠償其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等費用共計2.2萬元,并賠禮道歉。2025年4月14日,法院判決支持了馮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朱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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