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云浮法院推出《法答網精選》欄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權威發布,圍繞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內容,定期摘錄最高法院發布的法答網精選答問。所摘錄的咨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
問
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處罰對象存在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情形時如何處理?
從保護公共利益的目標出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對象一般針對實施違法行為人(通常是實際經營者)。當行政處罰決定所列對象(即處罰相對人)出現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結合處罰內容的可執行性、各方過錯和對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程度等因素,行政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一并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宜。
注意
行政機關未查明實際經營狀況等事實,徑行將登記經營者列為處罰對象或者申請執行的被執行人,事后有證據證明登記經營者無過錯的,屬于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結合案情依法裁定不準予執行。例如,甲將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店鋪轉讓給乙,但未辦理登記,乙在經營過程中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行政機關對個體工商戶作出處罰決定,將甲列為經營者。但由于甲并未實際參與經營,處罰決定未查明實際經營情況,將甲列為經營者,缺乏事實根據,可裁定不準予執行。
咨詢人: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李肥羿
答疑專家: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陳顯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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