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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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周勁松律師解答: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沒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不得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周勁松律師補充:
退伙結算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退還出資;②按照當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分配利潤或分擔虧損。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周勁松
南京市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執業20年。現為江蘇源律師事務刑辯中心主任;江蘇省律師協會刑辯委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鼓樓分會刑辯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會員,南京市法學會行政與訴訟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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