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唐山市配售型保障性 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唐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推動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配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面向本市城鎮戶籍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具有保障屬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售房的計劃、建設(籌集)、申請、審核、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保售房政策、計劃、建設(籌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售房管理相關工作。
發改、資規、財政、人社、公安、民政、行政審批、稅務、金融、公積金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做好保售房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本地劃撥土地成本核算以及保售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計劃與建設
第五條 新建保售房項目選址應當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子女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針對保售房輪候情況,擬定保售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包括項目位置、建設(籌集)方式、資金來源、套型、套數、配套設施等,按要求上報市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對保售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保售房按照“以需定購、以需定建”的原則,可通過存量房收購、存量房轉化和新建等多種方式建設(籌集)。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保售房的用地保障,將保售房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確保年度保售房用地供應規模和時序,應保盡保。
保售房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由建設運營主體申請用地,或由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同級政府(管委會)儲備地塊中統籌安排,凈地交付。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售房,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原出讓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調整為劃撥,不補繳土地價款,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
第十條 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確保與保售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把好質量關。
保售房居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
第十一條 保售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10平方米,新建的保售房套型劃分為三類:Ⅰ類套型為一室或兩室(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Ⅱ類套型為兩室(建筑面積70-90平方米);Ⅲ類套型為三室(建筑面積90-110平方米),僅向家庭成員數4人及以上城鎮戶籍家庭和人才家庭配售。
保售房戶型以實用緊湊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為主。戶型面積比例依具體項目區位、價格、需求設定。
第十二條 保售房配售基準價按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不超過5%的利潤等,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原則,綜合考慮住房保障政策、房地產市場情況,結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結合項目基準價,根據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一房一價,并在配售公告中發布。
第十三條 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售房的收購價格應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其中建安成本由第三方機構評估出具,評估費用由收購主體承擔。
第十四條 保售房建設運營主體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選定的國有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按照“誰建設籌集、誰運營管理、誰配售回購”的原則,分類確定。
第十五條 保售房項目堅持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原則,做好項目風險評估,防止出現財務風險。凡是因建設(籌集)保售房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資金不能平衡的,一律不得實施。項目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的資本金及其他自有資金;
(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專項再貸款;
(三)保售房項目融資、貸款;
(四)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資金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和封閉管理,單列賬目、單獨核算、獨立運行,項目間資金不得混用,嚴禁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保售房相關稅費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配售與售后管理
第十八條 保售房遵循“申請-審核-輪候-認購-配售”的程序。
第十九條 保售房應以基本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基本家庭只能購買1套保售房。基本家庭是指已婚家庭中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滿18周歲、喪偶、離異滿2年的單身人員按基本家庭對待。
未滿18周歲的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滿18周歲后獨立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購買保售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主申請人為唐山市鳳凰英才卡持卡人的不受戶籍限制,但應在本市工作);
(三)主申請人連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6個月及以上,且申請時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四)申請家庭在申請地無住房(包括有產權證明的住房、沒有產權證明但已在房地產交易部門網簽系統備案的住房和回遷安置住房,不含農房)。
第二十一條 主申請人注冊并登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社區設立咨詢服務窗口,安排工作人員幫助指導錄入。經縣(市、區)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納入輪候庫。
輪候期間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申請信息變更,依申請審核程序再次組織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輪候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二條 保售房項目完成立項后先行組織認購,保售房完成裝修和竣工驗收備案后,由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資格復核和配售。
第二十三條 保售房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互換、轉讓、出租、轉借所購保售房;
(二)以購買本住房以外用途設立抵押權;
(三)設立居住權;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1年及以上;
(五)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改房、人才公寓、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或者已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應當在申請保售房時如實申報,承租上述政策性住房的購房家庭自保售房交付之日的次月主動騰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購房家庭,自保售房交付之日的次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五條 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購保售房:
(一)因購房家庭在申請地另行購買自有產權住房或分配安置住房的;
(二)因戶籍家庭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人才家庭全體家庭成員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三)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而處置該套住房的;
(四)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五)其他應主動申請回購保售房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保售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繼承、離婚析產后保售房性質不變。
已購買保售房的家庭,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其他保售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應主動申請回購。
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保售房的,應當及時申請信息變更,由縣級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資格。審核未通過的,應當主動申請回購。
主申請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保售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視作未享受保售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保售房回購價格結合住房折舊、購房款利息確定。其中住房折舊從簽訂合同之日起按使用年限計算,每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第一次配售總房款的1%予以核減,回購時自行裝修費用不予計算和補償;購房款利息按申請回購年度活期存款基準利率乘以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予以核增。
回購保售房時運營主體應當對房屋進行核驗,并扣除房屋損壞修復費用等購房家庭應當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八條 保售房物業服務收費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保售房納入街道辦事處(鄉鎮)和社區管理,購買保售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
第二十九條 保售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保售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續交、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售房不動產權證書應注明為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記欄中標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劃撥土地”“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嚴禁違法違規將保售房變更為商品住房。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保售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加強對規劃建設配售保售房的全過程監督。堅決查處腐敗尋租、騙取資格、多占住房、以權謀房等問題。加強保售房建設和債務、資金監管。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三十三條 購房家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且拒不改正,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主動申請回購保售房,無正當理由拒不主動申請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十四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背承諾、騙取資格,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售房的,自發現該行為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含申請時配偶)的保售房申請,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二)已簽訂《保售房配售合同》但未依照約定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由運營主體與其解除《保售房配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入住保售房的,由運營主體回購保售房,并按照《保售房配售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購房家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四)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受理、審核復核、配售回購、動態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三十七條 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本辦法就路南區、路北區、高新區保售房管理制定實施細則,路南區、路北區、高新區以外的縣(市、區)根據本辦法就轄區內保售房管理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來源:中國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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