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網友咨詢:
提前下班遇車禍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戴麗萍律師解答: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強調的重點是“途中”。只要職工是為了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于單位和住處即可,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適當的早于或遲于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
戴麗萍律師補充: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分別就工傷保險關系和侵權法律關系提起訴訟,并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屬不同法律關系,兩者責任性質、構成要件、請求權基礎和責任承擔主體均不相同。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戴麗萍律師
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長期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勞動工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幫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各類糾紛,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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