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廣告信息
近 日
安順西秀區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庭
以一起上墳祭祀引發山火
的刑事案件為典型
再次敲響森林防火警鐘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給父親上墳時,因點燃蠟燭和紙錢不慎引燃周邊雜草,進而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達92.2畝(6.14667公頃)。
法院審理
經西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考慮到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救火、賠償被害人損失42800元、自首并認罪認罰、自愿擔任當地護林員定期參與防火工作等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對其適用緩刑。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七項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溫馨提醒
春季氣候干燥
正是火災的高發季節
請廣大人民群眾務必以本案為鑒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
樹牢森林防火安全意識
切勿野外違規用火
不要因為一時疏忽大意而釀成大禍
一旦引發森林火災
不僅可能面臨巨額的經濟賠償
還有可以導致牢獄之災!
來源:貴州消防全媒體中心、西秀新聞
編輯:周天貴 ▏責編:李云俠 ▏編審:何 歡
終審:葉啟偉 ▏監制:馬勛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