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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治學」朱佳木: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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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黨建治學


2024年10月,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的調研組一行六人,應安徽省蕪湖市委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邀請,前往該市參觀、考察、學習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實體的工作情況和經驗。我們用兩天時間走訪了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的五個村,同市、縣(區)、鎮、村的干部進行了座談,還與一些村民進行了交流,對縣(市、區)、鄉、村三級黨組織領辦多種集體經濟實體的具體做法及其產業發展和村民生活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也產生了一些感想。

蕪湖市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工作,是在學習和吸收山東煙臺以及借鑒吉林松原、貴州畢節的經驗后開展的。對于煙臺市的做法,我在2021年曾用一周時間做過考察,參觀過該市所轄6個區縣的11個村黨組織領辦的合作社、2個鄉鎮合作聯社、2個黨建融合發展區、1個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實踐訓練基地。他們的基本做法是,由村黨支部領導集體經濟組織發起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以集體耕地、建設用地或其他資產入股并在合作社經濟中掌握主導權;社員個人可以用承包地的經營權、固定資產和資金、勞動折成股份入股,但無論股份占比多少,決策時都只能是一人一票;同時,鼓勵和吸收貧困戶及老弱病殘優先入社。有些合作社還引入了社會資本,聘用外部人擔任職業經理。黨支部通過領辦合作社,把分散的農戶重新組織起來,整合碎片化的土地、資產和其他資源,實行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延長了產業鏈,改變了過去多數村集體經濟組織依靠簡單發包租賃資源、農戶靠一家一戶單打獨斗等低層次的增收模式,為農業的集約化、標準化發展和良田、良種、良法、良品的普及與農產品的品牌銷售,以及合作社與農業企業、科研院所、大型超市的聯合創造了有利條件,增強了農民面對市場的地位和力量,促進了農民的增收和共同富裕,也使村集體有了從合作社分紅中提取資金用于興辦公共食堂、養老院、托兒所、文化館、健身娛樂設施等公益事業的能力。這種做法的實質在于,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那里取得的承包地經營權,通過入股合作社的形式,又回到了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中。

通過把蕪湖和煙臺加以比較,我感到兩者之間雖然大體一樣,但也有一些不同。這些不同點,正是蕪湖的創新之處,顯示其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特色。

第一,煙臺市抓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工作是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的,而蕪湖市則由市委成立的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領導小組負責。這個小組的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兼任,副組長是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和政府分管“三農”工作的副市長;成員單位除了市委組織部,還有市政府的農業農村局(包括剛并入的鄉村振興局)、發改委、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文旅局等職能部門;辦公室由其中的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和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抽調人員組成。據介紹,在安徽省,從省到市到縣三級黨委都設置了這樣的領導小組,由此,抓起黨組織領辦村集體經濟的工作,層次顯得更高,力度也更大。

第二,蕪湖的幾個縣(市、區)都成立了專門支持鄉村振興的國有企業。這些企業名稱不完全一樣,市一級叫“鄉村振興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縣(市、區)一級有的叫“鄉村振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有的叫“鄉村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有的叫“鄉村振興投資有限公司”。無論名稱叫什么,職能都一樣,都要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持各種農民的專業合作社。這種做法,煙臺有的縣也實行過,但沒有蕪湖這么系統和普遍。

第三,煙臺一些地方成立了鄉鎮級的合作社聯社,這在蕪湖也有,但蕪湖還創立了縣(市、區)一級的合作社聯社,這在煙臺就沒有了。例如,灣沚區成立的“再生稻農業發展專業合作社聯社”,就是由區的“鄉村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和縣級的合作社聯社相結合,將全區過去分散經營、效益不佳的再生稻生產單位,整合成為14個農事服務中心,為它們建設了育秧連棟大棚,購置了植保無人機、插秧機、拖拉機等設備,提供了從生產資料采購、良種供應到種植方式、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訂單生產、品牌包裝、銷售價格的“八統一”,大大提高了收益。類似的縣(市、區)級聯社,蕪湖市還有一個。

第四,煙臺市在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壯大的工作初期,把它稱作“黨支部領辦合作社”,而蕪湖市從一開始就把“黨支部”改為“黨組織”,把“合作社”改為“村級集體經濟”。這一改動不僅是名稱上的變化,也有實質性的內容。前面說到,蕪湖市從市到縣(市、區)到鄉,都成立了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這就意味著在該市不只是黨的組織部門推動村黨支部帶領村民舉辦合作社,而是由各級黨委直接領導,黨政系統各有關部門都參與其中,共同推動這項工作。另外,蕪湖之所以將“合作社”改稱為“村級集體經濟”,原因在于他們所說的村級集體經濟不只有合作社一種形式,還有其他形式,例如“強村公司”。這種公司由鄉鎮黨委推動、多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資舉辦,有的還吸收縣(市、區)一級的供銷合作社聯社入股,由鄉鎮黨委、政府指派干部,或從參股村中選擇經營能力較強的村干部出任負責人;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參股村的書記兼任。遇到重大決策,必須經鄉鎮黨委同意方能實施。其在經營范圍、機制、操作上,要比合作社更廣泛、更靈活、更方便,因此,也更容易與其他企業合作,與市場經濟對接。目前,該市比較規范的“強村公司”已有六家,項目既有農產品加工銷售、畜禽飼養、園林綠化,也有文化旅游、工程建設、勞務輸出、廠房出租、機械租賃、酒店餐飲、物業管理等等。有的“強村公司”還與省外名氣較大、實力較強的公司合資,在蕪湖組建新的公司,引入先進的經營理念和方式。

正因為蕪湖市為黨組織領辦村集體經濟的工作投入了比其他地方更大的精力,所以其收獲也更為顯著。據介紹,自2021年推動這項工作到2024年6月,蕪湖已組建了158個村級合作社,占全市644個行政村的四分之一。截至2023年,全市加入村級合作社的有2.16萬農戶,繳納股金1.52億元,合作社當年經營效益達到0.53億元,社員平均增收200多元。另外,2020年至2023年,全市村集體經濟的平均收入由25.2萬元提高到了138萬元,三年增長近5倍。

中國是一個農業古國,也是一個農業大國。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是社會的主要矛盾,焦點就集中在土地問題上。每次地主階級的上層統治集團改朝換代,基本上都是由于農民土地不斷被地主尤其地主中的豪強勢力所侵蝕和兼并,導致失地農民揭竿起義,最終使舊政權垮臺。而每次改朝換代初期,之所以出現短暫盛世,也大多是由于失地農民在新政權建立后重新獲得了土地,社會得以休養生息。但時間不長,一些農民又因為生活所迫等原因而不得不賣地,一些地主尤其地主中的豪強勢力又會乘人之危低價購地或采取威逼利誘手段侵蝕、兼并土地。在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失地農民只有再次起義,從而促成地主階級上層統治集團的再次改朝換代。從這個意義上說,一部中國古代史大體就是由這個循環所構成的歷史周期。直至近代“五四”運動爆發,中國共產黨誕生并領導人民進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起新中國,這個周期才被打破。個中原因,就在于中國共產黨找到并實行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辦法。

新中國成立后,首先進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耕者有其田”,即農民土地的私有制與生產的個體化相結合。進而,為了解決人口多、耕地少、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規模效益差、抗風險能力低的問題,防止出現新的貧富分化和土地兼并,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又引導農民進一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其做法先是由農民拿出勞力、農具,組成互助組;然后由農民用分到的土地、大牲畜、大農具作為股份,組成初級合作社,共同勞動,按勞動和股份分配成果。但正如毛澤東所指出的,這種合作社“還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在社內社會主義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到了一定的時候,這種半私有制就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就是說,無論互助組還是初級社,本質上是土地的私有制與生產的合作化相結合。

1953年,為了大幅度提高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的單位面積產量及其商品率,以適應大規模、高速度的工業化建設的需要,新中國在推行黨的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的過程中,對農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將農民原本作為股份的土地、大牲畜、大農具等轉變為集體財產,從而把初級社提升為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社。直到這時,農業生產的合作化才開始與農村土地的公有制結合到了一起。

1958年“大躍進”期間,為了改變農業生產條件、適應大規模農田基本建設尤其水利建設的需要,新中國在高級社基礎上又建立了主要以鄉鎮為單位的政社合一的聯社,即人民公社。這個做法從經濟體制的角度說,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制性質,土地仍然為農民集體所有而不是國家所有,所以,實際上只是擴大了合作社的核算單位,以及土地公有化的范圍,提高了生產合作化的層次。也就是說,公社化在本質上是較大規模的土地公有制與較大規模的生產合作化的結合。

以上過程說明,土地所有制形式與生產經營形式之間并沒有固定的聯系方式。土地的私有制可以和生產的個體化相結合,也可以和生產的合作化相結合;土地的公有制可以和大規模的合作化相結合,也可以和小規模的合作化相結合。

改革開放后,我們黨總結了前一時期農業、農民、農村工作的經驗教訓,從適應農業生產特點、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改變面貌出發,解散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恢復了鄉鎮建制,并將過去那種過分集中的集體經濟改為了家庭聯產承包(實際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與此同時,保留了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農業生產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本質在于,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經營權相分離,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集體,個人不得買賣,而使用權、經營權歸個人。也就是說,土地的公有制又與生產的個體化相結合了。

這種體制在實行的最初階段,對于迅速恢復農業生產、增加農副產品產量、解放和發展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收入,起到了積極作用,效果十分明顯。但隨著時間推移,農業產量大幅度提高,一方面解決了溫飽問題,另一方面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比如,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少、收益低,因此,大量富余勞力,特別是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使承包地或由留守老人耕種,或無人耕種,索性撂荒;而另外一些在家務農的農民,因為承包地太少、效益低下,產生了擴大承包地范圍的需求。于是,有些地方出現了后者租種前者承包地的現象。為了適應這種新情況,黨和國家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前提下,又制定了允許土地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民使用的政策,即在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之外,增加了一個經營權的流轉權。就是說,土地仍然是公有的,承包者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有償流轉給其他人經營,只是禁止買賣土地和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這個新政策,既適應了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后出現的新情況,又從制度上杜絕了土地被兼并,尤其被國內外私人資本收購的可能性,從而維護了公有制在農村的主體地位和經濟波動情況下的社會穩定。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承包地經營權究竟向哪里流轉才對農業、農村、農民更為有利?

家庭承包經營雖然適合農業生產的特點和改革開放初期農業生產力的狀況,但由于我國人均耕地少,承包地規模小,規模效益差,加上家庭勞力狀況千差萬別,長久下去勢必阻礙農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新技術的推廣使用和與市場經濟的對接,造成農民新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為此,鄧小平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提出了“兩個飛躍”的思想。他說:“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這里說的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發展集體經濟”,我理解,指的就是實行家庭土地承包制之后的再合作化。不過,他那時只是提出了一個設想,并沒有講用什么辦法實現這個設想。現在,我們黨通過總結群眾的實踐經驗,創造性地規定農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可以讓經營權流轉。這就為“第二個飛躍”,為適度規模經營,為發展集體經濟,為再合作化,提供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路徑。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等“新四化”的深入發展,農民一家一戶在承包地上的分散經營,不但與農村勞動力隊伍的變化產生了明顯矛盾,而且越來越不利于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當國家允許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后,很多農民將經營權流轉給了愿意從事農業生產的“種植能手”“種田大戶”,或者用經營權入股自發組織起來的各種形式的專業合作社。為了規范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使這種流轉有可能促成再合作化,農業部先是于2005年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后又于2021年重新制定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承包方可采取入股方式,將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合作經濟組織的股東或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于2006年通過并于2017年修訂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有了法律法規的依據,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和政府紛紛動腦筋、想辦法,積極探索如何使農民承包地經營權的流轉更符合再合作化的精神,更有利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更能促進農民的共同富裕。煙臺、蕪湖等地推動農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和村集體經濟的做法,就是在這一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2018年,他在強調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時又指出:“我國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這樣的資源稟賦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各地都像歐美那樣搞大規模農業、大機械作業,多數地區要通過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規模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他的這些論述清晰地說明,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是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前提條件,而經營權向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的流轉,是提高農業經營效率的大勢所趨。

2024年6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重申,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均為集體財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同時,該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了三個定位:第一,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第二,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第三,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它還明確指出,盡管農村仍然要長期堅持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性地位,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國家將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這些規定表明,堅持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礎上的再合作化,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必要途徑,是受到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支持和保護的。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民合作經營,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這些要求說明,通過農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分置改革,用經營權的流轉來促進農民合作經營和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推動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的重要措施。

我認為,煙臺、蕪湖的經驗表明,農民將承包地的經營權通過入股的方式,流轉到黨組織領辦的具有新型集體經濟性質的合作社,從本質上說,是土地公有制與生產合作化的再次結合。不過,這種合作化已經不同于改革開放前那種農民由生產隊集中組織勞動、按工分領取報酬的合作化,而是建立在農民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權基礎上的合作化。這種由黨組織領辦的合作社和扶持壯大的村級集體經濟,無論將農民流轉來的承包地直接組織經營,還是轉包給家庭農場、“種植能手”經營,相較于農民將承包地的經營權直接流轉給家庭農場、“種植能手”或自發組織的各種專業合作社,都更加有利于增強村集體經濟的實力,有利于村委會興辦各種公益事業,有利于提高社員和村民的收入,有利于全體農民的共同富裕,從而有利于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根基,完全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當前,由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地方,從全國范圍看還是少數,但它順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大方向和新時代的新要求,是廣大農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和康莊大道,因此,必將形成燎原之勢,為越來越多的地方所效法。

毛主席曾經說過:“我們馬克思主義的書讀得很多,但是要注意,不要把‘農民’這兩個字忘記了;這兩個字忘記了,就是讀一百萬冊馬克思主義的書也是沒有用處的,因為你沒有力量。”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他的這段話雖然講于1945年,距今已80年,但仍然沒有過時。

【 朱佳木:長安街讀書會主講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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