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飄飛絲”洗發水,
乍一看,是不是感覺還挺眼熟?
潘婷、飄柔、海飛絲……
難道是三家出了聯名款?
原來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
拆分重組成的“山寨貨”!
記者近日從廣州白云法院獲悉,
本案經審理后,
判決侵權者賠償150萬元。
被訴侵權產品
寶潔控訴商標遭惡意拆組
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廣州寶潔公司發現,隆某公司和吳某竟然將一些知名商標進行拆分和重新組合,惡意申請注冊了諸如“潘飄”“潘飄飛絲”“膚仕佳”等商標,不僅如此,他們還將這些商標用于與廣州寶潔公司產品包裝、裝潢高度相似的同類產品上。
該行為不僅主觀上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而且情節嚴重,后果惡劣,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廣州寶潔公司認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被訴侵權產品
隆某公司抗辯稱,涉訴產品所使用的商標與廣州寶潔公司持有的“舒膚佳”“海飛絲”“潘婷”“飄柔”等商標并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廣州寶潔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即便法院認定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也應當綜合考慮公司并非惡意侵權,侵權產品數量有限,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情節較為輕微等因素,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被訴侵權產品
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150萬元
白云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比對,被訴侵權標識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冊商標“潘婷”“飄柔”“海飛絲”的基礎上取部分文字組合而成,被訴侵權標識的圖形為“膚仕佳”及英文、盾牌圖形組合。
被訴侵權標識“膚仕佳”的中文取用涉案注冊商標中文部分“舒膚佳”的后兩字“膚佳”組合而成;被訴侵權標識“膚仕佳”及英文、盾牌圖形組合,除了中文“膚仕佳”外,還有字母及中文漢字重疊放置在藍色盾牌圖形之上,中英文的排列順序、字體大小、字形傾斜角度等均與廣州寶潔公司商標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繪制顏色、設計風格也與廣州寶潔公司對應商標極為近似。
根據廣州寶潔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被訴侵權標識使用之前,“潘婷”“飄柔”“海飛絲”“舒膚佳”系列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知曉的程度,其知名度得到進一步延續。
隆某公司、吳某未經廣州寶潔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涉案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廣州寶潔公司涉案第39057660號、第344695號、第1580242號等20個商標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至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指出,廣州寶潔公司與隆某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包含生產、銷售日用品、化妝品等,互相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涉訴系列產品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特征,根據廣州寶潔公司提交的企業知名度、涉案注冊商標及產品知名度證據,可以證明其“潘婷”“飄柔”“海飛絲”“舒膚佳”“沙宣”系列產品經過長期的推廣宣傳使用,已經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隆某公司、吳某對廣州寶潔公司涉訴系列產品的包裝、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包裝、裝潢不持異議,故法院認定廣州寶潔公司“潘婷”“飄柔”“海飛絲”“舒膚佳”“沙宣”系列產品的包裝、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包裝、裝潢。
為此,法院指出,隆某公司、吳某在生產、銷售的“潘飄”“膚仕佳”“潘飄飛絲”“潤澤沙宜”系列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中使用了與廣州寶潔公司同系列產品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同時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了與廣州寶潔公司同系列產品上標識的商標相近似的標識。
可見隆某公司、吳某的行為主觀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使得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誤認被訴侵權產品為廣州寶潔公司的產品或誤認與廣州寶潔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故隆某公司、吳某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隆某公司、吳某混淆、仿冒廣州寶潔公司的系列產品的主觀惡意明顯,生產經營規模較大,時間較長,客觀上亦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侵權情節嚴重,極大地損害了廣州寶潔公司的品牌聲譽,給廣州寶潔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中主張的“主觀惡意”以及“情節嚴重”條件。
但廣州寶潔公司在舉證計算基數時,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基數的合理計算方式,法院綜合考量廣州寶潔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及系列產品包裝、裝潢的知名度高、本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節嚴重(源頭侵權、銷售范圍廣、數量大)、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的危害等因素,引入懲罰性賠償,酌定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50萬元。
最終,白云法院依法判決:隆某公司、吳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廣州寶潔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50萬元。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靠“搭便車”“傍名牌”獲利終將受嚴懲
判決生效后,隆某公司、吳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不當之處,與廣州寶潔公司達成和解,并主動履行了債務。
案件雖已圓滿解決,但也為廣大經營者敲響警鐘,當企業忽視商標背后承載的品牌價值時,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經辦法官提醒,商標是商品來源的“指示器”,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標識,具有識別來源、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隆某公司、吳某的“搭便車”行為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經營秩序、商標管理秩序,也損害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應當以誠信為基石,以創新為動力,通過合法途徑提升自身競爭力。那些企圖通過“搭便車”“傍名牌”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原標題:《買到了“潘飄飛絲”洗發水,網友:難道是三家聯名款?法院判了:侵權者賠150萬元》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廣州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