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生前” 與 “死后” 條款的獨立性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在合同法律關系中,部分條款因其特殊功能與價值,被賦予了超越合同整體效力的獨立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這類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合同未生效階段(本文比喻為合同 “生前”)即獨立生效的條款,另一類是在合同終止或無效后(本文比喻為合同 “死后”)仍存續有效的條款。
一、合同 “生前” 條款:促成合同生效的報批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未辦理批準手續的,合同未生效。但合同中關于報批義務的條款及相關條款,自合同成立時即獨立生效。此類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動未生效合同向有效合同轉化,體現了國家對交易安全與效率的平衡考量。
二、合同 “死后” 條款:爭議解決與結算清理條款
(一)爭議解決條款的獨立性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此類條款包括選擇受訴法院條款,仲裁約定,約定檢驗、鑒定機構條款,涉外因素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等。其獨立性源于爭議解決條款的特殊性 —— 旨在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具有程序法屬性,與合同實體權利義務的效力無涉。
(二)結算清理條款的獨立性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此類條款旨在對合同終止后的財產返還、債務清償等事宜作出安排,具有獨立的結算功能。例如,租賃合同中關于租賃物返還、費用結算的約定,即使租賃合同因期限屆滿終止,該條款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結語:民法典賦予報批義務條款 “生前” 效力,確保了未生效合同的有序推進;而爭議解決與結算清理條款的 “死后” 效力,則保障了合同終止后的糾紛解決與財產處理。了解合同 “生前” 與 “死后” 條款的獨立性,有利于我們在合同交易中防范風險,正確解決爭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