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2025年第5期目錄
專題研究:聚焦“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責任主體的認定
——謝 勇
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楊立新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的合同解除權
——朱廣新
專題研究:聚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論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適用
——何寶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訴訟要論
——房紹坤
法學論壇
論高空拋物侵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
——朱曉峰
“違反公序良俗贈與”條款之理解
——葉名怡
法官說法
減刑、假釋若干實務問題探討
——駱 電
金融黑灰產的新樣態與刑法規制
——許 浩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應與裁判規則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為中心
——張小舟
青衿法苑
離婚協議下債權人撤銷權的理論探析與實現路徑
——劉忠偉
專題研究:聚焦“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責任主體的認定
——謝 勇
作者簡介
謝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二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
摘要
確認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責任主體,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經營者名實不符的情況下,除實際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外,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經營者也應承擔責任;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認、特許經營合同有明確約定、消費者形成合理信賴以及特許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未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應擔責;出租商場場地的經營者對租賃商場場地經營者的經營資質未履行形式審查義務的,應承擔過錯責任;經營者卷款跑路惡意逃避退款申請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清算義務人未依法及時清算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轉讓合同義務未經消費者同意的仍應擔責;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未繳足出資、抽逃出資、違法減資、違法分紅的,應承擔補充責任;公司設立期間發卡但公司未設立成功的,應由設立人擔責;“背債人”“職業閉店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共同向消費者承擔責任。明確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責任主體,既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利于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促進預付式消費健康發展。
關鍵詞
預付式消費 責任主體 特許經營 股東責任 職業閉店
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楊立新
作者簡介
楊立新,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在《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范下,與國務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22條一道,成為我國調整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規范體系中的主要部分。該司法解釋全面規定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概念和法律關系,規定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和變更、解除規則,特別是具體規定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使預付式消費合同這一非典型合同的定義準確、權利義務明確、責任規則清晰,既是審理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也是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規范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交易行為規則。
關鍵詞
預付式消費合同 司法解釋 法律關系 法律效力 具體規則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的合同解除權
——朱廣新
作者簡介
朱廣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科建設“登峰戰略”資助計劃(項目編號:DF2023YS32)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
預付式消費是以消費者于合同成立時即把未來欲持續消費的總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經營者的付款方式,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有償交易關系構造為僅經營者向消費者持續履行債務的單務合同關系,消費者由此可能長期承受經營者毀約、不適當履約的交易風險。合同解除是消費者應對經營者失信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主要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從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雙重視角,對消費者可正當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細化規定。除可解除合同并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余額及其利息外,消費者還可以請求經營者承擔違約損失賠償責任。
關鍵詞
預付式消費 消費者合同 合同解除權 預付款返還
專題研究:聚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論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適用
——何寶玉
作者簡介
何寶玉,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
摘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總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司法實踐經驗,健全了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確認其成員的主體,應堅持依法自治、基本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開和成員身份唯一的原則,在當事人滿足戶籍在或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三個要件時,依法確認其成員身份。對于出嫁婦女、喪偶或離婚婦女、上門女婿、“空掛戶”人員、回鄉退養人員等的成員認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成員產生的爭議,當事人可選擇行政調解、仲裁、人民法院裁決等途徑進行救濟。
關鍵詞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確認主體 基本生活保障 出嫁婦女 爭議的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訴訟要論
——房紹坤
作者簡介
房紹坤,吉林大學法學理論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落實集體所有權的私法邏輯與實現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2BFX074)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訴訟的審理對象是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所作的決定,適格原告應當以成員身份認定的一般標準為實體法律基準,適格被告的判定應當基于功能異質的訴訟階段展開審查,相對人在撤銷權訴訟中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列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在實體與程序互動立場下全面審查決定的瑕疵事由。若決定僅涉及原告而不包括其他集體成員,則既判力不及于其他集體成員;反之,則及于其他集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權訴訟可以基于當事人的雙重訴請,兼具形成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雙重法效果。集體成員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決定的訴求系申請訴訟行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五要素”綜合審查模式予以審查。
關鍵詞
集體成員撤銷權 集體決定 撤銷權訴訟 訴訟當事人 案件審理
法學論壇
論高空拋物侵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
——朱曉峰
作者簡介
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本文系202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個人信息侵權責任認定規則研究”(項目編號:24FFXB048)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
《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5條第1款對《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第2句中高空拋物侵權場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的補償作了細化規定。但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義務的成立要件、補償范圍、補償數額的認定上,仍有討論空間。對此,應在民法典內外在體系融貫的視角下,通過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來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疇。在限縮五要件說、擴展三要件說的基礎上,明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要件為四要件。其中,應將《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5條第1款的“經公安等機關調查”與《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第2句結合起來,共同作用于補償的認定。對于補償范圍,應在考慮是否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將之統一于《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5條第1款的“適當”限制中。具體的補償數額,應綜合運用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而將之與受害人的損害、建筑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參與損害的原因力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過錯等因素結合起來,由法官在個案中綜合認定。
關鍵詞
高空拋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補償 公平原則 損失分擔
“違反公序良俗贈與”條款之理解
——葉名怡
作者簡介
葉名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夫妻財產協議類型化研究”(項目編號:24BFX057)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
“違反公序良俗贈與”條款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對第三人作特定處分,這既包括贈與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也包括將屬于夫妻雙方的各種財產利益如債權予以實質性放棄,但原則上不包括遺贈。主觀要件是該特定處分旨在維系婚外性關系。婚外贈與合同無效是全部無效,贈與人的配偶可請求全部返還(含折價補償),其請求權基礎是合同無效清算而非不當得利,受贈人不享有得利喪失抗辯。在財產返還后,無過錯當事人針對有過錯的贈與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在內部關系中,贈與人的配偶可據此請求婚內財產分割或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請求對己方予以傾斜性照顧。
關鍵詞
公序良俗 贈與 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無效 損害賠償
法官說法
減刑、假釋若干實務問題探討
——駱 電
作者簡介
駱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摘要
減刑、假釋制度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對于實現刑罰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正確處理好申訴與認罪悔罪的關系。要通過量化分析,構建起相對科學合理的“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評估體系和再犯罪危險評估機制。處理減刑、假釋案件中的有關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既不能讓有履行能力的罪犯不履行財產性判項即可輕易減刑、假釋,也不應讓沒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失去通過努力改造獲得減刑、假釋的希望。再審案件重新裁定減刑時需綜合考慮罪犯對原判錯誤的過錯程度及改判的具體情形;重新裁定減刑的幅度不得超過原裁定減去的刑期總和,也不受有關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減刑后再次減刑的間隔時間,從重新作出的減刑裁定前的上一次減刑裁定送達之日起計算較為合適。
關鍵詞
減刑 假釋 確有悔改表現 財產性判項 案件再審
金融黑灰產的新樣態與刑法規制
——許 浩
作者簡介
許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摘要
金融黑灰產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實施的金融詐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與金融領域相關的侵犯財產、不法經營等行為的產業化。近年來,金融黑灰產呈愈演愈烈之勢,除了傳統的地下錢莊、證券場外配資等,金融黑灰產不斷出現新樣態,圍繞貸款業務的不法貸款中介、非法代理維權、職業背債人騙局,圍繞保險業務的退保、理賠騙局等,都逐漸呈現出產業化運作的特點,并滋生出與之相關聯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黑灰產業鏈。對金融黑灰產如何加以有效規制,已經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實務必須面對的問題。當下,對金融黑灰產的刑法規制應用足用好現有的刑法條款,充分發揮刑法在金融黑灰產治理中的作用。同時,要注重針對金融黑灰產滋生的原因和條件,開展綜合治理,完善防范機制,從而真正實現對金融黑灰產的有效規制。
關鍵詞
非法代理維權 不法貸款中介 職業背債人 退保、理賠騙局 金融黑灰產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應與裁判規則——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為中心
——張小舟
作者簡介
張小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法官。
摘要
隨著社會轉型與家庭結構多元化的發展,離婚或分居期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愈發凸顯。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雙重救濟路徑。基于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與適用機理之綜合考量,針對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場景宜優先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主要侵害身份權益的情形則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若兩種救濟競合,則須兼顧未成年人權益與監護權完整性,靈活選擇具體路徑。應以“行為禁止令”為核心,聯動家庭教育指導、社會觀護回訪等綜合性保護手段,最大程度減輕家庭沖突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消極影響。此種雙重制度安排既彰顯家事審判的預防與修復功能,也契合新時代家庭文明建設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治需求。
關鍵詞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格權侵害禁令 適用標準
青衿法苑
離婚協議下債權人撤銷權的理論探析與實現路徑
——劉忠偉
作者簡介
劉忠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助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負債方配偶利用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減少自身責任財產,構成詐害債權的,可以《民法典》第538條或第539條為規范基礎參照適用合同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6條的銜接強制執行程序達到“撤銷+返還”的法律效果,實現債權人債的保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債權人應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具體內容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登記離婚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應體系化解釋離婚財產處理構成詐害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以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確立的離婚財產分割比例為基準,在個案中充分考慮離婚協議的人身性、倫理性、整體性、債權產生時間、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權衡債權人利益保護作出妥當認定。
關鍵詞
離婚協議 債權人撤銷權 詐害行為 實現路徑
排 版:王怡禾
孫鵬慶
策 劃:姜 丹
執行編輯:劉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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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適用微信公眾號
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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