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江門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江鶴高速改擴建項目“9?2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4 年 9 月 26 日 10 時40 分許,位于江門鶴山市共和鎮平嶺村的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門龍灣至共和段改擴建工程平嶺二號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等規定,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 130 萬元。
建設單位:江門市江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廣東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理單位:育才-布朗交通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作單位:廣州中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保利長大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有效消除項目安全風險隱患,在已經查出隱患并收到整改指令的情況下,不及時按指令落實整改要求;對勞務分包公司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勞務合作單位落實隱患整改指令,對勞務合作單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勞務合作單位人員串崗、隱患未整改冒險施工等問題。未嚴格督促施工人員按操作規程作業,未按照《橋梁整體化層施工方案》要求組織施工,未按照法律規定在《安全生產合同》中約定各方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監管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條進行行政處罰。
2.廣州中睿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勞務合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及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接到施工單位的整改通知后,對存在隱患整改不重視,不及時落實施工發來的隱患整改通知要求;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在隱患未整改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冒險施工作業;未督促臨邊高處作業人員穿戴防護用品;未能及時制止施工現場出現串崗作業的行為;項目新入職員工三級教育存在搞形式、走過場問題,員工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安全技術交底制度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向施工單位報備進場施工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進行行政處罰。
3.育才-布朗交通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監理單位,監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不嚴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把關不嚴。建議由鶴山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 25 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江門市江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勞務合作單位落實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以及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建議由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對有關責任人安全生產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問題進行約談提醒,并督促完善相關工作,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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