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法網事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機動車年度檢測中的重要一環,通過環保檢測手段限制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是有效降低尾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的關鍵措施。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作弊設備篡改車載自動診斷系統(OBD)數據,導致問題車輛通過檢測,這種行為對生態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了全市首例機動車檢測廠使用作弊器提供虛假檢測報告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系經依法登記從事機動車檢測服務的機構,何某負責全面業務工作;周某系檢測車間主任;趙某系代辦驗車人員。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為提高公司效益,經與趙某商議,何某決定為趙某介紹的客戶到某公司檢測時,使用OBD作弊器或尾氣作弊器,使可能不合格的車輛通過檢測,何某授意周某具體安排檢測工作。某公司及何某、周某、趙某通過上述方法出具虛假檢測報告2400余份,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45萬余元,趙某另非法獲利人民幣2.4萬余元。
作弊設備
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趙某伙同其他單位以相同方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300余份,單位違法所得人民幣9萬余元,趙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余元。
2024年8月13日,三名被告人被查獲。2024年12月31日,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何某、周某、趙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法院判決
虛假檢測報告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周某為了單位利益,與被告人趙某共同在該單位提供的機動車檢測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另有伙同他人在提供機動車檢測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告人何某、周某、趙某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均應予懲處。
順義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判決,被告單位某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何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趙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單位某公司退繳的違法所得四十五萬一千二百元,被告人趙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七千四百元均予以沒收;在案扣押的作弊器四個依法予以沒收,虛假檢測報告附卷留存。
判決后,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順義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趙仁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即達到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入罪標準。被告單位某公司作為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第三方中介組織,具備審查并出具相關檢測報告的職責,檢測費用即違法所得45萬余元由單位收取,體現了單位意志,故應予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根據被告單位的犯罪情節、獲利情況、認罪悔罪態度,因未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曾二次被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較自然人判處更重的罰金刑,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方可形成有力震懾。被告人何某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較檢測車間主任周某判處更重刑罰。被告人趙某雖不是單位工作人員,但其明知檢測廠使用作弊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仍為被告單位提供大量有違規驗車意向的客源及驗車代辦人員,系共同犯罪,根據犯罪動機、實際獲利及悔罪態度,對其處罰最為輕緩。該判決充分彰顯了法院依法準確追究違法主體刑事責任的鮮明態度。
典型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機動車合規達標排放的“守門人”,對于推動移動源污染減排、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機動車排放檢測領域弄虛作假亂象,不僅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沖擊環境監管底線,更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本案作為全市首例機動車檢測廠使用作弊器提供虛假檢測報告刑事案件,對于整治機動車檢測行業亂象,推動全市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治理和機動車檢驗市場規范化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同時,該案對于深化行刑銜接機制,合力打擊機動車排放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公安機關在發現被告單位涉嫌弄虛作假的犯罪線索后,積極與市生態環境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及時鎖定犯罪關鍵證據并抓捕被告單位相關人員。判決生效后,司法機關將裁判文書同步反饋至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行政執法部門進一步對被告單位采取行政處罰措施提供依據,切實形成聯防共治強大合力。
供稿:順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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