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只要員工履行了告知程序,即使單位不同意員工也可以在三十日后離職。
那么員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立即離職,還是也必須要在三天期滿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辭職時指定30天后離職,公司能否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員工提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一個月后,那么這一個月期間勞動關系依然存續,企業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賦予勞動者單方無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不需要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提前三十天的規定是對勞動者行使單方無因解除權程序上的限制,以便用人單位在這三十天中可以找到合適人選接替崗位辦理交接。
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等到勞動者通知辭職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勞動者離職。
因此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30天辭職預告期是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一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可以在30天預告期內提前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解析】
(2023)粵01民終32722、32723號
吳某2022年3月入職廣東省某公司工作,2022年9月22日,吳某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發送辭職信,內容如下:
鑒于對xx公司的企業文化、價值觀以及所在部門行事作風的不認可,現正式辭職,最后工作日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吳某發出《離職證明》,載明因吳某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離職,于2022年9月29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吳某認為,自己發出辭職信通知公司在2022年10月21日終止勞動合同,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
所以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存續至2022年10月21日,在2022年10月22日才終結。
需要說明的是其發出的是辭職信非辭職申請,是履行義務提前通知公司,而不是協商或申請因此不存在需要公司批準、同意或答復的情況。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在勞動合同合法存續期內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4000元,以及年終獎、加班工資等。
勞動仲裁審理后裁決公司向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856.06元,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辭職,而公司發出《離職證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訴至二審法院。主張“提前三十日”是給公司的緩沖期,并不是給勞動者的緩沖期,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待勞動者工作滿三十日后方能辦理離職手續,而何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屬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是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的規定。
法律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賦予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以便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時間彌補由于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崗位空缺。
該條及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等到勞動者通知辭職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勞動者離職。
本案中,吳某雖擬定了離職的時間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據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吳某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權。
因此,公司請求判令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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