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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監事會時代,上市公司治理四大銜接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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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進行拆舊迎新式的治理結構調整時,如何確保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發揮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用、保障職工董事職能、實現信息披露合規,成功應對挑戰,提升治理效能,成為需要認真對待的新考題

文/曾斌 方榮杰


為貫徹落實新公司法,中國證監會于2025年3月28日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88件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打包”修改、廢止,涉及刪除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等內容。中國證監會同步發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

此前,港股上市的北京京客?。?0814.HK)于2024年6月28日發布公告稱,自7月1日起不再設立監事會,1名股東代表董事經民主選舉后調任職工董事,監事會職權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聯科科技(001207.SZ)于2024年10月9日召開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取消監事會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后經股東會審議通過,成為內地較早完成取消監事會、用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的上市公司。聯科科技審計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包括2名獨董和1名非獨立董事。振華股份(603067.SH)則于2024年8月13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取消監事會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25年2月6日,*ST中利(002309.SZ)也發布公告取消監事會。

由此可見,基于章程指引等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上市公司邁入“后監事會時代”已成基本共識,制度框架設計已定。然而在實踐中,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層面仍然面臨四大銜接性挑戰。

審計委員會:

監督權擴容下的三重挑戰

在本輪上市公司治理改革中,審計委員會的角色至關重要,其將面臨職權范圍明確、人員構成確定和議事規則修訂的三重挑戰。

首先,審計委員會職權范圍尚待明確。新職權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對董事和高管人員履職的監督職權。審計委員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員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有權對董事、高管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管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當董事、高管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管人員予以糾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董事、高管人員提起訴訟。二是提議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職權,且審計委員會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三是監督公司經營的職權。審計委員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為配合上述職權的實踐,上市公司還可以在監管規則之外,進一步細化審計委員會的職權,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和工作流程,包括如何監督財務報告、提議更換審計機構和指導內部審計等。這都是上市公司未來長時間內需要落地落實的工作。

其次,審計委員會人員構成尚待確定。根據章程指引、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及規范運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組成,其中獨董應過半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由獨董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職工董事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另外,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在選聘過程中,上市公司還要對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職工董事獨立客觀判斷的利益沖突進行審查。

再次,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尚待修訂。審計委員會承接了原監事會的職權,但并非要承接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兼任,之前的職權主要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項目實施、財務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具體負責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而監事會是對公司合規運營、董事高管規范履職的監督,與審計委員會成員存在一定區別。章程指引吸納了滬深交易所規范運作指引部分規定,對審計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做了細化,包括定期會議、臨時會議、成員出席、表決方式、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等方面。上市公司應結合章程指引,對公司章程和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進行修訂;同時,可根據自身需求,在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章程和相應議事規則中進行特殊規定,確保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正常運行。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職權擴張下的挑戰

在本輪改革中,監事會取消后,其職權分配除了涉及審計委員會,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影響同樣不小。

規則層面僅規定了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權,而對于眾多由監事會履行但未在公司法中規定的職權,特別是在上市公司實踐中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審計委員會并未完全吸納,而這些幾乎都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承接。

例如,修正后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與原辦法的核心差異在于監事會職責的調整。原辦法中監事會需對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名單審核、權益授予條件等事項發表意見的職責,在修正后的新辦法中被全面移交至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未設該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則由獨董專門會議履行相關職責。同時,修改后的《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也將原先由監事會承擔的發表意見等職責移交至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獨董專門會議。

值得一提的是,在承接監事會對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督職權后,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能否成為激勵對象等問題依然未決。

職工董事:

資格、席位與職權制度模糊的挑戰

在后監事會時代,職工董事將成為上市公司治理實踐的重要一環,但仍存在四個挑戰。

第一,誰有資格代表職工?目前,新公司法未明確職工董事的任職資格,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簡稱“33號文”)與《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簡稱“12號文”)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維持勞動關系,職工董事必須與公司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一旦職工董事出現辭職情況,或者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終止,職工代表大會就需要終止其任職資格。二是具有代表性,職工董事要能夠切實代表職工的利益,積極維護職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勞動法規,或者具備相關工作經驗。根據33號文、12號文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人選。三是防范利益沖突,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高管不能兼任職工董事,上述高管的近親屬也不適宜擔任職工董事。不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限制,部門負責人等廣義上的“高管”原則上是有資格擔任職工董事的。

第二,職工董事席位如何分配?法律沒有限制職工董事人數,職工董事的董事會席位要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注意人數占比。章程指引、滬深交易所規范運作指引規定,職工董事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但未規定職工董事在董事中的最低占比。二是無須拘泥于董事會人員規模。新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并不設上限。三是避免決策僵局。增設職工董事后,應盡量確保董事會成員為奇數,若增加職工董事后董事會人數為偶數,為避免決策僵局,公司應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決議生效的條件。

第三,職工董事如何選任?一是職工董事的選任和解任程序遵照各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執行,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或解任,股東會無權選任或解任。二是職工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屆滿后可連選連任。三是上市公司可以既選舉新的職工董事,也可以將現有董事經合規程序調任職工董事,以滿足法規要求。

第四,職工董事職權如何劃分?一是參照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中關于職工董事職權的規定。職工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的職權外,著重履行代表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職責,根據33號文、12號文規定行使職權。二是借鑒、參考其他上市公司的實踐。從聯科科技公開披露的情況看,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職工董事的職權全部對照33號文、12號文的規定。未來隨著上市公司設置職工董事增多,各公司對職工董事職權規定的參考樣本也會增多,可能呈現差異化、多樣化、個性化特點,值得關注。

信息披露:

新舊制度銜接的挑戰

除了上述公司治理層面的疑問,上市公司在監事會制度取消前后,還面臨兩個階段的信息披露挑戰。

一是取消監事會前的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在取消監事會并調整治理結構的過程中,需分階段推進三項工作。首先,通過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會審議多項議案,包括取消公司監事會并修訂公司章程、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等文件,同步廢止監事會議事規則;若涉及監事職務調整,可選擇提交關于撤銷全體監事職務的議案或通過監事主動辭職完成。其次,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公司,需在股東會通過章程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董事并及時披露。再次,上市公司完成章程修訂后,應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章程備案,并根據要求取消原監事備案。整個過程需注意提前與監事溝通,確保議案審議與程序的合規性,同時合理安排股東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時間銜接。

二是取消監事會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是上市公司應按照規定制作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根據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條,審計委員會決議應當按規定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是,審計委員會決議是否需要像之前的監事會決議一樣履行披露義務,目前暫無明確規定。二是審計委員會是否需要代替監事會參與股東大會的計票職責暫不確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第三十八條,股東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目前部分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股東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審計委員會委員共同負責計票、監票。

章程指引取消監事會標志著中國上市公司治理體系向“兩會一層”模式轉型,這一變革在優化治理結構、提升決策效率的同時,也為企業帶來多維度的挑戰。取消監事會不僅是治理結構的“物理拆除”,更是監督機制“化學反應”的開始。在后監事會時代,上市公司需在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職工董事職能保障、信披合規之間尋找動態平衡,而監管層亦需持續關注實踐反饋。這場改革,或將重塑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底層邏輯。

作者供職于天冊(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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