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私自加價引發的職務行為認定之爭——從一起采購糾紛看責任邊界
一、案件回顧:采購合同背后的“加價陷阱”
A公司啟動智能倉儲系統升級項目,任命項目經理乙負責設備采購。乙以A公司名義與供應商丙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約定總價120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乙私下要求丙將合同拆分為兩份:一份100萬元的正式采購合同(對應A公司審批額度),另一份20萬元的“技術服務協議”(實際無對應服務)。丙按指示開具發票后,乙將20萬元差價轉入其控制的關聯公司賬戶。A公司發現后拒付20萬元“技術服務費”,丙遂起訴A公司索要全款。
庭審中,乙辯稱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拆分合同是為滿足公司采購流程要求,技術服務費屬于合理成本。”A公司則出示證據:公司采購制度明確規定單一合同超100萬元需董事會審批,乙無權擅自增加費用;所謂‘技術服務’未經過公司立項,也未產生實際工作成果。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揭開職務表象下的個人行為
某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丙對A公司20萬元款項的訴訟請求。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名義要素不符
乙雖以A公司名義簽約,但**“技術服務協議”未加蓋公章**,丙明知該協議未經A公司內部流程審批,卻配合乙拆分合同,不符合善意相對人標準。職權范圍越界
A公司明確限定項目經理采購權限為**“執行經批準的采購計劃”**,乙擅自增設20萬元費用超出職權范圍,且無證據表明A公司曾追認。利益歸屬錯位
20萬元款項流入乙關聯公司賬戶,未進入A公司賬戶或用于公司業務,與《民法典》要求的“為法人利益實施行為”根本背離。
三、法律分析:職務行為認定的五大核心維度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揭示了職務行為司法認定的關鍵維度。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在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深耕13年,尤其擅長企業高管職務行為邊界爭議。結合本案,其分析如下:
職權要素:權責匹配是基礎
職務行為需嚴格限定在單位明示或默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如江蘇省高院裁判指引指出,對“職權范圍內”應從嚴審查,需有崗位說明書、授權文件等佐證。本案乙突破采購審批權限的行為顯然越界。名義要素:公示性至關重要
行為人必須以單位名義行事。若合同僅顯示“A公司乙”等模糊表述,需結合簽約場景、歷史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本案中拆分合同的操作已暴露乙規避公司監管的意圖。利益歸屬:核心判斷標尺
《民法典》第170條隱含“為單位利益”要件。若行為收益歸個人所有(如本案20萬元差價),即使表面符合職務形式,亦不構成職務行為。時空要素:工作場景的強關聯
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辦公場所或使用單位資源時,職務屬性增強。但需注意:利用工作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如快遞員分揀時竊取非本人配送區快遞屬盜竊,而侵占本人配送件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表見代理:善意相對人的保護邊界
即便行為人越權,若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如持有空白合同、長期分管該業務),單位仍應擔責。但本案丙明知乙無單獨簽約權卻配合拆分合同,屬自甘風險。
俞強律師實務建議:企業應通過“權限清單+用印監管+交易回溯”三重防控:
- 對采購、招商等關鍵崗位書面明確授權范圍及禁止事項;
- 建立合同編號與公章使用關聯系統,杜絕空白文本流出;
- 對分拆合同、關聯交易等異常模式設置自動預警機制。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細節判斷,本文觀點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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