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泰興一男子
駕駛“警車”樣式的摩托車
在路上“拉風”行駛
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然而“帥不過三秒”
結果……
3月26日下午
泰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
在視頻巡邏時發現
一黑衣男子
正駕駛一輛“警車”樣式的摩托車
穿梭在街頭
隨即指令路面交警鐵騎隊員核查
經查
該車為春風牌二輪摩托車
登記車身顏色為白/黑
不久前
駕駛人王某經常看到
路面巡邏的交警鐵騎警用摩托
心生羨慕和崇拜
為了能在路上“拉風”
以獲得心理滿足
于是
他購買了藍黃相間的貼紙
擅自粘貼在自己摩托車的車身上
但未及時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登記
除使用民用車輛號牌外
王某所駕駛摩托車的外觀
與鐵騎警用摩托有極高的相似度
一眼難以辨別真偽
是名副其實的“高仿鐵騎”
交警對王某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
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并將車輛恢復了原狀
目前
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王某
改變車身顏色
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的違法行為
給予罰款200元的處罰
羨慕崇拜警察可以理解
但私改車輛卻不對
一起來看看
交警鐵騎的正確打開方式
法規鏈接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64號)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文章來源: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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