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在家庭、婦女兒童中營造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南昌市婦聯推出〖巾幗普法〗專欄,圍繞與婦女群眾工作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法條解讀、以案釋法、法治講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廣大婦女群眾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提升依法維權能力,促進家庭平安幸福、社會和諧穩定。
今天,推送的是:《監護權證明書》真便利
制發監護權證明書
便利履行監護職責
——郭某申請認定
胡某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胡某(女)因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嚴重損傷,經治療出院后仍處于昏迷狀態。胡某的父親已經去世,母親年事已高,配偶郭某甲因工作原因無暇兼顧承擔監護職責。郭某作為胡某之女,為保護胡某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胡某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其為胡某的監護人。
辦理情況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胡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胡某無民事行為能力。經審理后,結合郭某自愿承擔監護職責,胡某母親、配偶均同意由郭某擔任監護人的事實,依法判決胡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郭某為胡某的監護人。人民法院在判后回訪中,得知郭某在履行監護職責代理胡某實施諸如辦理銀行取款、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時,因需要攜帶和出示民事判決書,帶來諸多不便,遂引導其申請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明,人民法院依其申請參照《離婚證明書》為其制發了《監護權證明書》。
典型意義
針對申請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遇到的不便,人民法院為其制發《監護權證明書》,該證明書僅記載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信息、民事判決內容及生效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監護職責的相關規定等必要信息,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出示《監護權證明書》即可證明其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為當事人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提供了便利,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來源:市婦聯權益部綜合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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