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本是件方便老年人和特殊人群出行的好事
但電梯安裝過程中
一名業主卻跳出來阻撓施工
這是怎么回事?
01
案情回顧
如皋某小區建于20世紀80年代,小區2號樓為無電梯的住宅樓,其中1單元內老年住戶較多,且有部分殘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單元業主響應政府惠民工程號召,共同商議加裝電梯事宜,并與某電梯安裝公司簽署《電梯安裝合同》,約定為該單元安裝一部電梯。
合同簽訂后,該電梯安裝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電梯加裝項目報審,當地社區接到申請后亦對電梯安裝事項進行了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在項目審查通過后,該公司于2024年10月中旬按照計劃進場施工。
施工一周后,該公司在坑底開挖過程中,坑內出現了不明原因的出水。住在該小區3單元的業主張某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到現場阻撓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后該公司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并委托了專業機構調查出水原因。通過調查及鑒定,查明是地下水滲出,鑒定機構制定了解決出水問題的修復方案。該公司按照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施工,并在解決出水問題后恢復施工。但張某對這一結果并不認可,仍然阻撓施工,并破壞了工地周邊的施工圍欄、防護網和照明設備等設施。
因未能按照計劃施工,該電梯安裝公司在與張某協商無果后,將張某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排除阻撓行為并賠償損失。
02
法院判決
法庭上,張某辯稱電梯安裝公司施工過程中出現了不明原因的出水,可能危及整棟樓房的安全,其阻撓施工并無過錯。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訴訟雙方進行現場勘查,發現施工現場已經修復且并無滲水積水。同時,法院還向鑒定機構進行調查,鑒定機構表示滲水系地下水,已經修復。此外,法院還與該樓1單元業主進行談話,業主表示滲水問題已經修復,張某的阻撓行為并不理智,希望公司盡快恢復施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本案中,1單元業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某電梯安裝公司簽訂了安裝合同,并通過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雖然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滲水,但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合調查以及鑒定機構的專業鑒定后,查明了出水系地下水并出具了修復方案,且該公司已經按照修復方案進行了修復施工,滲水問題已經解決,故該公司符合繼續施工的條件。
法院認為,張某不僅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公司的施工行為可能危及整棟樓房的安全,還在法院向其釋明時拒絕申請相關司法鑒定。張某無正當理由阻撓公司施工導致電梯未能按照原計劃安裝,且采取不當措施破壞了公司安裝的部分施工設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酌情判決張某賠償原告公司損失2000元。
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03
法官說法
業主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負有容忍義務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孫國祥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本案中,2號樓1單元業主響應政府惠民工程號召與某電梯安裝公司簽署了安裝電梯的合同,依法經過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雖然施工過程中出現了滲水問題,但是經過鑒定機構鑒定后,該公司進行了修復施工后,滲水問題已經解決。因此,該公司有權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恢復施工。在此情況下,張某作為其他單元業主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施工行為可能危及樓房安全情況下,惡意阻撓施工并破壞部分施工設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響應政府惠民舉措的一項重要工程,對解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出行困難,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孫國祥特別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并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加裝電梯難免會改變原有樓房設計結構、影響低樓層業主通風、采光,極易引發業主之間矛盾,甚至引發阻撓安裝電梯。” 孫國祥提醒,低樓層業主應當體諒高層業主,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對加裝電梯的迫切需求,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加裝電梯的行為負有一定容忍義務,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也有利于營造互幫互助、和諧友愛的鄰里關系,體現文明、和諧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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