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借款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他借款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 僅能向借款一方追償, 還是能向夫妻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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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 年,許某在與喬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銀行借款30萬元,錢某、白某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喬某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同意為許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許某尚欠19萬元未還。后銀行將許某、錢某、白某、喬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許某還款19萬元及相應利息,錢某、白某、喬某3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扣劃錢某、白某執行款2.7萬元,錢某、白某遂又起訴追償上述執行款,要求許某、喬某共同償還。 喬某辯稱,許某的借款為其個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喬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其在原判決中承擔責任是基于其保證責任,并非夫妻共同債務,錢某、白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只能向許某行使追償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借款發生在喬某與許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喬某為許某的借款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該行為表明,喬某對許某的借款事實知曉,并同意受該債務拘束,喬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也說明夫妻二人對于借款的發生及負擔已經有了充分的考慮,享有了平等的處理權,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簽名形成夫妻共同債務。遂判決,錢某、白某對喬某也享有追償權,喬某和許某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借款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是否能夠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關系到其他借款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僅能向借款一方追償,還是能向夫妻雙方追償,關系到其他借款擔保人的債權實現率。 《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共簽共債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簽共債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司法實踐中認為,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 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體現,說明夫妻二人對于債務的發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簽共債的基本原則,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據此,其他借款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向借款夫妻雙方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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