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案例:
1.翁某某,2024年8月20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大同市博物館執法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翁某某正在為3名游客提供導游講解服務,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出示導游證及旅行社派團單,當事人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因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2024年9月5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翁某某做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處罰。
2.王某某,女,2024年8月23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執法人員在大同市博物館執法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王某某正在為4名游客提供導游講解服務。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出示導游證及旅行社派團單,當事人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因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2024年9月6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某某做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陸拾元(260元)的行政處罰。
3.蔣某某,男,2024年8月30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大同市遼金文化藝術博物院景區執法過程中,發現蔣某某在景區講解處私自招攬10名游客為其進行講解活動,每人收取人民幣30元的講解費。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蔣某某出示導游證件以及旅行社派團單,當事人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因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2024年9月2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蔣某某做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元(3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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