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職工的離職遭遇,引來社會關注。據報道,張莉是某技師學院一名合同制教師,自1993年起,她在該學院及其前身學校連續工作31年,已年滿50歲。在2024年2月,臨近退休時,她卻被學院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期為由終止合同。
張莉表示,泰安技師學院長期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才簽訂,張莉與學院共簽訂4份勞動合同。多年來,她的工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從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僅2000元左右,與有編制的教師相比,差距懸殊,從未享受過同工同酬的待遇。
4月13日,“任教31年臨近退休遭解聘”當事人張莉發文陳述。
文中寫到,泰安技師學院人事處3月1日打電話通知合同到期,“到期不再續簽,讓我盡快去人事處在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和補償協議書上簽字。”
張莉表示,自己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和退休保障問題的申請,并多次撥打12345反映問題,學院4個多月后同意辦理退休手續,“自從3月1日開始學院就單方面強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發了我的工資,終止繳納各項保險。”
張莉的遭遇是當前社會不少勞動者的縮影,學校在這幾十年的聘用關系中,究竟違反了多少法律規定?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 若張女士所言為真,首先是學校不與張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以及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是學校終止合同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者無過失情況下解除合同。最后是學校停繳社保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即使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解除等爭議,在未依法解決爭議之前,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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