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騎摩托車通勤被開除,企業“家規”豈能犯規
盧越
據澎湃新聞報道,4月9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重慶法院2024年度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企業以員工騎摩托車上下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法院判決企業屬違法解除,應當賠償。
該案中,當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員工。該公司制定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員工上下班駕駛或搭乘摩托車、電動車等安全性能相對較差的交通工具,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該公司通勤車行駛路線并不經過郎某家所在的鎮,且該鎮也無客車直達該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這成為該公司解雇郎某的理由。
企業當然有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權利,制定企業“家規”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法律也明確了建立規章制度的前提是“依法”。如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僅會被認定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騎摩托車上下班,否則解雇”,企業制定這樣的“家規”令人啼笑皆非。首先,郎某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其選擇駕駛摩托車上下班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限制了員工自由選擇通勤交通方式的權利,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于法無據。其次,既然該公司通勤車行駛路線并未覆蓋所有員工住址所在地,就應考慮到會有員工存在交通不便的情形,而企業為了規避自身法律風險,一味推行“禁令”,一旦違反則丟“飯碗”,于理不合,于情不通。
法院最后判決用人單位應在合理范圍內行使用工自主權,認定用人單位制定的限制員工出行自由的規章制度無效,解雇行為違法,回應了勞動者樸素的出行需求,規范了用人單位“任性越界”的過度管理行為,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司法保障。
實踐中,企業伸得過長的“手”,管的不止上下班交通工具。“拒絕參加公司聚會被開除”“連上兩次廁所被罰款”“手機鈴聲必須使用統一音樂,否則被扣除績效工資”……在一些企業內部,這樣的不合法“家規”頻頻出現,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令勞動者苦不堪言,而一旦發生訴訟糾紛,也可能給企業自身帶來敗訴的不利影響。
企業奇葩“家規”屢見不鮮,一方面反映出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源于一些企業“任性自大”,在規章制度中只強調企業自主管理權,忽視員工權益,制定過程也缺乏民主參與。同時,一些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較薄弱,不懂、不愿也不敢主動維權,給了企業制定“任性家規”的“勇氣”。
企業“家規”,不可“犯規”。立規過程絕非企業“一言堂”,企業制度要想確保科學、有效和公平,必須堅持民主立規。有些企業在“家規”制定過程中充分尊重勞動者,比如設立“職工日”“接待日”,在企業內部搭建傾聽意見的平臺,值得借鑒。當“家規”觸犯法律,勞動者遇到不公平待遇,可拿起法律武器,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相關職能部門也要繼續加強執法意識,依法加大對勞動用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要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提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杜絕奇葩“家規”肆意橫行。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