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鼎尚街17號嘉祥城1層12號的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江淮汽車)購車問題一事向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市監局受理后,超期辦理未回復,在反映人多次撥打市長熱線12345后,市監局才給予回復。
購車經過:2023年11月,當事人在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宣稱是:“屬于正規的4S店,和1688購車季,0元購兩種模式”。讓檢舉人進行購車,且只需要一個身份證即可辦理,只要繳納2000元人民幣,統統可以辦理,購車者可以不用到達現場。
2023年11月,當事人通過“河南思皓”在各網絡平臺及店面人員宣傳后,買了兩輛混動(油電混合)汽車,分別為:黑色,白色,開具的兩輛車發票價格均為:19.65萬元人民幣。黑白混動車銷售價統一為14.99萬元人民幣,實際購買價格為:16.75萬元人民幣。該兩輛車均有改裝和加裝數個GPS。購買后兩輛車均未交付消費者宋先生手中。消費者向“河南思皓汽車銷售”索要多次遲遲不予給車。
2024年4月份宋先生轉轉多個城市才把兩輛車給予追回。黑色車輛在湖北武漢找到時已行駛2萬多公里,在湖北、北京、江西有多個違章,白色車輛在鄭州市區已行駛2千多公里。
2024年10月份交保險時得知,白色車輛在鄭州市有交通事故發生。
提出投訴事項:
一、2024年6月6日,消費者宋先生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投訴后,在60日內未給當事人任何回復,在超過法定60日期限后,當事人打電話追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16:02分,通過短信平臺106817278926116752給予回復,回復內容是“【管城區市場監督局】您好,我們是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十八里河監管所工作人員,您通過市長熱線反映的問題已收到,目前正在處理中,我們將在法定期限內回復,請知悉!”。【已超期回復】
2024年8月9日,17:48分,通過短信平臺106817278926116752給予回復,回復內容是“【管城區市場監督局】宋先生你好,關于你2024年6月6日投訴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事項,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五)之規定,終止調解,建議你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特此告知!”。【已超期回復】
2024年9月10日,消費者宋先生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委舉報十八里河市監所涉嫌瀆職,并當場書寫書面舉報內容,房間在3樓310室,接待的是一位胖胖的,慈眉善目,笑瞇瞇的一位同志,舉報人宋先生問市監局紀委接待人員貴姓,接待人員也不說。至今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委(2025年4月16日)也沒有任何回復。【已超期】
二、2024年12月宋先生再次投訴,2025年1月7日,14:24分,通過短信平臺10685183391257256給予回復,回復的內容其中的“舉報事項:經核查,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上述車輛時未取得車輛供應商的授權,該行為違反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月1日取得汽車供應商的授權。”
作為汽車銷售行業主管部門,應由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務局先行調查給予出具回復,但作為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接越權給予了回復。【程序違法】
三、2025年3月5日,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務局將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23年銷售江淮汽車是否取得供應商授權資質問題的事項《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移交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11:47分,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短信平臺10680389391257256給予的回復內容是:“【管城區市場監督局】宋先生: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務局關于你投訴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銷售江淮汽車時未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資質問題的《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經查,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銷售江淮汽車時未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資質情況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已取得汽車供應商的授權,投訴舉報前已改正了違法行為。該舉報事項,你于2024年12月18日已向我局投訴舉報,我局于2024年1月7日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并通過短信告知你處理結果。我局不再重復處理,特此告知。”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務局認定的結果(也就是新的證據出現)后,消費者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提出投訴問題。
四、2025年4月10日14:11分,通過短信平臺10685183391257256給予的回復內容是:“【管城區市場監督局】宋先生:2025年3月19日,你現場投訴舉報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時有責任應當告知或書面告知購買方宋先生購車事項,且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明確告知和故意隱瞞汽車重要信息,誤導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消費欺詐問題。訴求:退一賠三。
你的訴求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滿足,拒絕調解。舉報事項,舉報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時有責任應當告知或書面告知購買方宋先生購車事項,且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明確告知和故意隱瞞汽車重要信息,誤導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消費欺詐問題。與你于2024年12月18日向我局投訴舉報內容違反法條相同,被舉報人已改正,我局已認定不構成消費欺詐,于2025年1月7日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并通過短信告知你處理結果。我局不再重復處理,特此告知。”
那么,《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移交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的內容【見附件】,也就是管城區商務局新的證據出現,給予的回復依然是上次2024年12月18日和2025年1月7日的內容回復,而不是新證據出現的新回復,怎么就不構成“涉嫌消費欺詐呢”?
鄭州管城區市監局超期回復和管城區市監局紀委至今未對宋先生舉報事項回復,其行為涉嫌瀆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銷售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按照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因果關系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消費欺詐的認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經營者客觀上存在虛假告知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就構成欺詐;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欺詐行為必須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錯誤決策,即欺詐行為與消費者的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00001. 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具體規定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且相關規范性文件也未對此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在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時,應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根據《民法典總則編解釋》第21條的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欺詐行為。該條款強調了“致使”的要件,即欺詐行為與受欺詐方的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在認定消費欺詐時,應遵循上述規定,確保滿足因果關系要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明確了針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不僅提高了賠償金額,將原本增加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1倍的規定提升至3倍,還新增了最低增加賠償額500元。在此,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仍以成交價為準。要獲得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確實存在欺詐行為;二是該欺詐行為與消費者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所謂“欺詐”,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欺詐行為指的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鑒于上述情況,請紀檢部門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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