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勞工公約》迎來歷史性修訂,2027年生效
在剛剛結束的國際勞工組織(ILO)《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特別三方委員會第五次會議(STC)上,由各國政府、船東代表及運輸工會共同組成的三方機構一致通過了一攬子具有深遠意義的修正案。會議于4月7日至11日在日內瓦舉行。國際航運公會(ICS)對本次會議成果表示高度歡迎,并稱此次修訂“可能為全球海員生活與工作條件帶來變革”。
根據最新修訂,MLC將新增或強化如下關鍵內容:
正式確認海員為關鍵工作者,要求各國為其在工作相關的旅行(包括換班、岸上休假及遣返)提供便利;
加強海員遣返權利保障,明確船東需承擔包括醫(yī)療、食宿、工資津貼在內的完整遣返費用;
確保岸上休假權利,船員無需簽證或特殊許可即可在合規(guī)情況下上岸,且當拒絕岸上休假時,港口國當局必須提供書面解釋;
強化防止騷擾和欺凌的保護機制,要求制定相關政策、建立申訴機制并保障船員不受報復;
提升船上醫(yī)療保障水平,新增建議船舶配備ICS于2023年發(fā)布的《國際海員與漁民醫(yī)療指南》,彌補海員作為“最孤立群體之一”在醫(yī)療方面的現實挑戰(zhàn)。
ICS勞務事務委員會主席兼本次ILO會議船東組發(fā)言人Tim Springett表示:“很自豪能代表全球船東參與本次MLC修訂。在政府和工會伙伴的共同努力下,我們成功推動了海員權利的重大進步。這次會議再次印證了三方協作解決行業(yè)問題的強大力量。”
ICS就業(yè)事務總監(jiān)Helio Vicente也指出:“這是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會議。我們與政府、工會在ILO機制下緊密合作,推動通過了一系列可能改變行業(yè)格局的條款。這體現了我們對改善海員福祉不變的承諾。”
ILO國際勞工標準司司長Corinne Vargha補充道:“在多邊合作和三方機制面臨質疑的當下,本次會議以實際成果再次證明:全球挑戰(zhàn),需要全球對話與合作。特別是本次修訂在海員岸上休假、遣返、反騷擾保護等方面取得的進展,將對海員與航運企業(yè)日常運作帶來切實改善。”
此外,本次會議還通過一項決議,計劃未來促成ILO三方機制與國際海事組織(IMO)成員國聯合會議,以協調并可能統一目前分別由兩個組織管理的關于工時與休息的規(guī)定。
據悉,此次MLC修正案預計將在2025年6月于日內瓦召開的第113屆國際勞工大會上獲得正式批準,并將于2027年12月正式生效。下一次STC會議計劃于2028年4月召開。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迎來重大修訂!休假、遣返、醫(yī)療等全面加強
STCMLC/2025
海事勞工公約特別三方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日內瓦,2025年4月7日至11日
2025年4月11日投票的修正案文本
2025年4月11日,國際勞工組織(ILO)海事勞工公約特別三方委員會(STCMLC)第五次會議在日內瓦圓滿閉幕,并正式通過了多項重要修正案,標志著海員權利保障邁入新的里程碑。本次修訂聚焦五大領域,回應了行業(yè)發(fā)展新挑戰(zhàn),也為全球航運注入更多人文關懷與制度保障。修正案文本如下:
提案2
關于規(guī)則2.5的守則修正案—遣返
標準A2.5.1— 遣返
增加新的第10款,并重新編號第10款。
10. 各成員國應以不歧視任何理由且不論船員所服務船舶的船旗國的方式,便利船員的遣返。
提案3
關于規(guī)則2.4的守則修正案—休假權利
標準A2.4—休假權利
一是將標題替換為“標準A2.4.1—年假”。
二是增加新的標準:
標準A2.4.2—岸上休假
1.各成員國應確保船員在抵達其管轄范圍內的港口時,由公共當局允許上岸,前提是已履行相關手續(xù),且公共當局沒有理由以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和安保或公共秩序為由拒絕上岸。
2.岸上休假應以不歧視任何理由且不論船員所服務船舶的船旗國的方式進行。
3.不應要求船員持有簽證或特別許可證以進行岸上休假。
4.在任何拒絕岸上休假的情況下,相關公共當局應向有關船員和船長通報拒絕的理由。如果有關船員或船長提出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供這些理由。
5.各成員國應要求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的船東允許船員在岸上休假,以促進其健康和福利,同時符合其職位的操作要求。
6.船東應在船員下班后,船舶抵達港口時允許其岸上休假,除非港口國相關當局禁止或限制離開船舶,或由于安全或操作原因。
7.根據《國際海上交通便利化公約》的規(guī)定授予的岸上休假,應視為符合本標準第1至4款的要求。
三是增加新的導則。
導則B2.4.5—便利岸上休假
1.各成員國應根據需要與船東和船員組織及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在港口合作,建立船上的程序和港口程序,以便利船員的岸上休假。
2.各成員國應確保其港口和碼頭的人員接受有關船員權利的適當信息和培訓,包括岸上休假的權利。
提案4
關于規(guī)則2.5的守則修正案—遣返
導則B2.5—遣返
增加新導則,并重新編號后續(xù)導則:
導則B2.5.2—關鍵工人
1.各成員國應指定并承認船員為關鍵工人,并采取適當措施,便利其在與就業(yè)或工作相關的旅行中的安全移動,包括但不限于岸上休假、遣返、船員換班和醫(yī)療。
提案5
關于規(guī)則4.4和規(guī)則5.1的守則修正案—港口國福利設施的使用和船旗國責任
導則B4.4.6—在外國港口的船員
修訂第2款如下:
2.在外國港口被拘留的船員應在法律程序下迅速處理,并提供適當的領事保護,充分考慮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關于公平對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員的導則。
標準A5.1.6—海事事故
增加新的第1和第2款如下:
1.在進行海事事故調查時,各成員國應充分考慮國際海事組織《海事事故和事件安全調查的國際標準和建議做法守則》確立的原則,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關于在海事事故情況下公平對待船員的導則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關于公平對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員的導則的建議。
2.在不影響國家立法的前提下,各成員國應盡可能與相關國家合作,協助應用上述導則。
提案10
關于規(guī)則2.5的守則修正案—遣返
標準A2.5.1—遣返
增加新的第3款,并重新編號后續(xù)條款。
3.根據第2(c)小段承擔遣返費用的船東應至少承擔以下費用:
(a) 運送到選定的遣返目的地的費用;
(b) 從船員離開船舶到抵達遣返目的地期間的住宿和食物費用;
(c) 運送最多30公斤船員個人行李到遣返目的地的費用;以及
(d) 在必要時,直到船員身體適合前往遣返目的地的醫(yī)療費用。
導則B2.5.1—遣返權利
修訂第3款如下:
3.根據標準A2.5.1第3款,船東應承擔的遣返費用還應包括從船員離開船舶到抵達遣返目的地期間的工資和津貼,如果國家法律或法規(guī)或集體協議有此規(guī)定。
提案11
關于規(guī)則4.1的守則修正案—船上和岸上的醫(yī)療
導則B4.1.1—醫(yī)療提供
修訂第2款如下:
2.本導則第1款所述的培訓應基于《海員和漁民國際醫(yī)療導則》、《船舶國際醫(yī)療導則》、《危險貨物事故醫(yī)療急救導則》、《指導文件—國際海事培訓導則》以及《國際信號規(guī)則》的醫(yī)療部分以及類似國家導則的最新版本的內容。
修訂第4款如下:
4.[...] 在采用或審查國家使用的船舶醫(yī)療導則,以及確定藥箱和醫(yī)療設備的內容時,主管機關應考慮該領域的國際建議,包括《海員和漁民國際醫(yī)療導則》、《船舶國際醫(yī)療導則》以及本導則第2款中提到的其他導則的最新版本。
合并提案12/13
關于規(guī)則1.4條、規(guī)則3.1、規(guī)則4.3和規(guī)則5.1的守則修正案—招募和安置、住宿和娛樂設施、健康和安全保護及事故預防、船旗國責任
導則B1.4.1—組織和操作導則
增加新的第2(l)款(并從第2(j)款中刪除“和”,并在第2(k)款末尾添加)。
(l)防止和處理招聘和安置過程中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的措施。
導則B3.1.10—床具、餐具和雜項規(guī)定
增加新的第1(d)款(并從第(b)款中刪除“和”,并在第1(c)款末尾添加)。
(d)應為船員提供適當且足夠的月經衛(wèi)生用品及其處理方式。
標準A4.3—健康和安全保護及事故預防
增加新的第1(e)款(并從第1(c)款中刪除“和”,并在第1(d)款末尾添加)。
(e) 防止和消除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通過法律禁止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充分考慮2019年《消除暴力和騷擾公約》(第190號)。
增加新的第2(e)至2(h)款(并從第2(c)款中刪除“和”)。
(e) 根據2019年《消除暴力和騷擾公約》(第190號)第1條,定義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
(f) 要求船東制定并實施相關政策和措施,以防止和處理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
(g) 要求船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遵守為防止和處理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而實施的適用政策和措施;以及
(h) 在與船東和船員組織協商后,建立安全、公平和有效的報告機制和程序,處理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事件。
修訂第1款如下:
1.[...] 還應考慮2019年《消除暴力和騷擾建議書》(第206號)以及國際航運商會和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聯合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消除船上海員騷擾和欺凌行為導則》。
修訂第2(m)款如下:
(m) 為船員提供所有必要的合適尺寸的個人防護裝備;
修訂第4(d)款如下:
(d) 騷擾和欺凌,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
導則B4.3.6—調查
一是修訂第2(g)款如下:
(g) 由騷擾和欺凌引起的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問題,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
二是增加新的第3款。
3.船旗國、港口國和勞務供應國應在調查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事件時進行合作。
導則B4.3.11—國際合作
增加新的第4款。
4.各成員國應充分考慮發(fā)起和參與關于預防和處理船上的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問題的援助、計劃和研究的國際合作。
標準A5.1.5—船上投訴程序
修訂第2款如下:
2.各成員國應確保在其法律或法規(guī)中存在適當的船上投訴程序,以滿足第5.1.5條的要求。這些程序應力求在最低級別解決投訴。然而,在所有情況下,船員應有權直接向船長投訴,并在認為必要時向適當的岸上人員或適當的外部當局投訴。
修訂第3款如下:
3.船上投訴程序應包括船員在投訴程序中有權陪同或代表,以及防止船員因投訴而受到報復的保障。所謂“報復”是指任何人員對船員提出的并非明顯無理取鬧或惡意投訴所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動。應充分考慮投訴明顯無理取鬧或惡意的情況。
增加新的第5款。
5.應在所有階段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護船員投訴的保密性。
來源:中國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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