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位于安徽滁州的安徽新銳教育集團,被曝要求新入職教師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違者將被處罰并通報。12日,滁州市政府相關部門回應稱,滁州市教育體育局已介入。
據荔枝新聞報道,安徽新銳教育集團旗下多所滁州學校教師反映,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滁州市公務員或者事業編考試當天,學校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群開視頻會議,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會被認定為參加考公考編,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并通報。滁州市新銳學校工作人員稱,此舉是為了保證教學工作穩定,教師不接受可以不簽合同。
要求教師簽署“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甚至在考試日突擊查崗、處罰“疑似參考者”,這一荒誕操作將民辦學校的管理焦慮暴露無遺。學校試圖用“承諾書”的一紙文書鎖死教師的職業選擇權,當查崗監控異化為對個人自由的粗暴干涉,人們不禁要問:民辦教育機構究竟有何權力剝奪教師追求更好發展的機會?這場鬧劇背后,既是法律意識的淡漠,更是教育行業人才競爭失序的縮影。
《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考公考編作為公民合法的職業選擇,任何單位無權通過協議限制。即便教師簽署了所謂“承諾書”,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換言之,這類承諾書從誕生之初就是“廢紙一張”。
涉事學校以“職業道德”為名綁架教師,實則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若真擔憂教師離職影響教學,何不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用違法手段掩蓋管理無能,暴露的是企業法治觀念的嚴重缺失。
更荒誕的是,學校通過公考日“查崗”推定教師違規,甚至對未及時回復消息者直接處罰。這不僅侵犯教師隱私權,更涉嫌濫用管理權實施“有罪推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明確,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無權干涉勞動者非工作時間的個人事務。教師是否參加公考,與履行教學職責無必然關聯,學校越界監控已觸碰法律紅線。
民辦學校渴望教師隊伍穩定本無可厚非,但以“承諾書”拴人的邏輯,暴露出將教師視為“螺絲釘”的工業化管理思維。涉事集團工作人員稱“教師中途考編走掉,學生怎么辦”,這一辯解恰恰暴露管理短板:若學校真能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清晰的職業路徑、人性化的工作環境,教師又怎會紛紛“用腳投票”?當民辦學校不愿在待遇保障、職稱晉升、福利體系等核心問題上發力,卻企圖用一紙無效協議鎖住人才,無異于本末倒置。
這種“防賊式”管理更會引發惡性循環,苛刻的入職條件必然勸退優秀人才,加劇“招人難”;過度監控催生教師逆反心理,加速人才流失;負面輿情損害學校聲譽,影響長期招生……教育本是“以心換心”的事業,當學校把教師當作“防范對象”而非“合作伙伴”,又何談育人情懷與團隊凝聚力?
民辦學校要破解人才困境,必須跳出“控制思維”,轉向“共贏思維”。其一,用“真金白銀”提升職業吸引力。江蘇某民辦學校通過“年薪制”“股權激勵”將教師收入提高至公辦校1.5倍,五年內教師流失率降至5%;其二,以“成長生態”替代“編制誘惑”。浙江某教育集團建立教師學術基金、海外研修通道,讓青年教師看到“非編也能成才”的希望;其三,用“人性化管理”贏得歸屬感。廣東民辦學校推行“彈性坐班”“學術假期”,尊重教師多元發展需求,反收獲更高忠誠度。
教育部門應對民辦校勞動合同開展專項審查,叫停“考編承諾書”等霸王條款;人社部門需暢通教師維權渠道,對違法限制職業選擇權的行為從嚴處罰。唯有讓違法成本遠高于“留人收益”,才能倒逼民辦學校回歸法治化、人性化管理正軌。
教育是“人”的事業,對教師尊嚴與權利的尊重,是辦學最基本的底線。當民辦學校忙著用承諾書筑起“圍墻”,公辦編制卻以公平競爭、開放流動凝聚人心,這場博弈的勝負早已注定。真正留住教師的不該是一紙枷鎖,而是有溫度的制度、有希望的未來、有尊嚴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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