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底,趙某與A公司、B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對簿公堂,經過調查后,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趙某工資、補償金及律師費,并由A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書于2022年初正式生效。
在執行過程中,A公司突然提出異議,聲稱其與趙某的債務已因另一借款糾紛案抵銷,請求撤銷執行。經法院調查查明,A公司與趙某等人在另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確實存在債務關系,相關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趙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A公司曾申請強制執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A公司同意抵銷勞動爭議案件的債務,并就剩余債權與趙某達成和解后撤回了執行申請。此外,A公司還向趙某發送了債務抵銷通知書,趙某已簽收。
據此,法院裁定支持A公司的異議,終結了對A公司的執行并解除了強制措施。趙某不服提起復議,認為其在執行案件中的債權是工人工資等勞動報酬,享有優先權,反對A公司將債務進行抵銷,要求法院繼續執行。
案件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趙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該裁定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執行程序中,什么情況下能抵銷債務?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的履行,雙方各自的債權和對應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根據相關法條,想要在執行程序中抵銷債務必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只有一方負有債務,則不能適用債務抵銷。
第二,債務已到期,債務抵銷要求雙方債務均已到期。如果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不能將其與對方已到期債務進行抵銷。
第三,第債務抵銷要求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如果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進行抵銷。
第四,不存在不得抵銷的情形,如因故意侵權而產生的賠償債務、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恤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等。
二、本案中,A公司在執行階段提出抵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在本案中,A公司欠趙某的工資及補償金,以及趙某欠A公司的借款,雙方互負債務。并且兩筆債務均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符合行使抵銷權債務到期,種類相同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也不存在違背社會秩序的情形,因此A公司提出的抵銷符合法律規定。A公司通知趙某抵銷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無需趙某同意。
趙某認為其工資債權有優先受償權,但本案中沒有適用優先受償權的情況。執行程序中的優先受償權是指在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置時存在多個債權的情況,本案中不存在。因此,A公司在執行階段提出的抵銷合法有效,趙某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律師寄語
債務抵銷制度能夠有效簡化執行程序,減少執行環節,從而提高執行效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相互債務,通過債務抵銷可以直接減少或消除債務,避免了繁瑣的執行程序和長時間的執行周期。
但仍需注意,盡管債務人可通過行使抵銷權免除自己的債務,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國企業破產法在承認抵銷權的同時,又對用來抵銷的主動債權進行了限制,特別是規定了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允許抵銷。
在執行案件中,債務抵銷制度的應用能夠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有助于恢復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各位當事人,在碰到執行難題時,如果符合條件,也可以參考本案中的情形予以處置。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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