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長河中,宗教與政治的關系一直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尤其明朝時期,隨著佛教僧侶數量的激增,朝廷對僧侶群體的管控成為一項至關重要的統治策略。從朱元璋建國初期到明朝后期,歷代皇帝采取了各種手段來限制僧道人數的增長,管理僧侶的行為,并控制寺院的土地與財產。這些政策不僅反映了明代統治者對宗教勢力的警惕,也揭示了當時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和人口流動的趨勢。本文將深入分析明朝統治者是如何面對僧侶數量激增的挑戰,以及他們采取了哪些具體措施來維持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
僧侶人口激增:明朝統治者的心頭大患
中國佛教在漢魏之后開始蓬勃發展,尤其在南北朝、隋唐及元代,佛教在政治和經濟上都擁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當明朝建立后,佛教雖然表面上不如前朝那么顯赫,但在民間的影響力卻有增無減。隨著社會動蕩和經濟壓力,大量平民選擇出家為僧,導致僧侶人數迅速膨脹。
洪武初年,僧道人數就已經顯著增長。據史料記載,洪武五年,全國僧尼人數已達"凡五萬七千二百余人"。到洪武六年,禮部上報稱全國僧尼道士人數已增至"幾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八人"。這種增長趨勢在洪武年間持續上升,導致"天下僧數數十萬計"。
正統之后,僧侶數量更是達到驚人的水平。宣德化時期,僧道數量達到最高峰,白成化二年至二十二年,先后三次開度至三十七萬有余。這還只是官方登記的數字,實際數量可能遠遠超過這個數字。朝廷給出的度牒數約五十多萬,但這只是官方數據,不是實際數字。
大量人口涌入僧侶隊伍,給明朝統治帶來了巨大壓力。一方面,出家為僧意味著這些人不再交稅、服役,直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假借宗教名義的人員可能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因此,自明太祖時期開始,朝廷就采取各種措施,力圖控制不斷增長的僧侶人數。
限制措施多管齊下:從度牒制到考試篩選
面對僧侶數量的激增,明朝政府采取了多種限制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定寺觀額數、規定僧道總數、建立度牒制度、利用考試篩選真偽僧道、規定年齡限制等。
明太祖首先采取的措施是限制寺院的數量。洪武六年,明太祖下令"止存大寺觀一所,并其徒而處之"。永樂時期,這一政策進一步強化,規定"新創寺觀皆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后不許私自創建"。八年后又明確:"寺觀應除非古額者即毀之沒官"。
盡管有這些限制,寺院建設并未完全停止。成化初期,朝廷再次強調"不得妄自增修僧觀"。成化二年,因多有內外官員等增修寺觀屈干,朝廷命禮部嚴加禁約,強調"不許于原額外增請額,違者許巡街御史五城兵馬司捕治"。
這些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寺院的激增,但隨著時間推移,尤其是在正統年間,京城內外仍然有不少新建寺院。到成化十七年以前,僅京師救贖寺觀就已有六百余座,"后復增建,以至西山等處相望不絕"。
明朝限制僧侶人數的主要方法是實行度牒制度。洪武五年開始給僧道發放度牒,但對度牒數量沒有具體限制。洪武二十四年確定三年一給度牒,永樂十六年改為五年一給度牒,由于僧道人數急劇增長,正統十四年不得不改為十年一給度牒。
度牒制度最初是有效的,但隨著時間推移,這一制度逐漸被破壞。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首先,度牒商品化現象日益嚴重,出現了私造度牒的情況;其次,明朝皇帝大都崇奉佛道,一些寵幸僧道的行為直接導致度牒制度失效。
例如,成化年間就有"偽造僧人度牒往浙江潛賣者"。尤其是朝廷廷臣,"賄延權一時之官",規定僧道"納米五石者送給度牒"。景泰初期,因宦州、湖廣用兵,"納延權一時之官",規定僧道"納米五石者送給度牒"。景泰七年給四川、重慶等府僧二百四十人度牒,"以備僧糧納米播州進食以慰軍饑"。
隨著度牒制度的崩潰,明朝廷再也無法有效控制僧道人數的增長。明代中期以后,僧道二教已成為一個擁有龐大人數的寄生階層,"天下公私之財,用于僧道過半",給明朝廷增添了很大壓力。
通過考試篩選真偽僧道
為了確保加入僧團的都是真心向佛的人,明朝還利用考試來篩選真偽僧道。洪武六年規定:"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十七年重申為僧道者"三年后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還為民"。永樂十六年又改為"提寺觀從師授業五年后,請經司熟,然后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能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要還為民"。
這些考試制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篩選作用。宣德二年就有四百五十一人因其考試"皆不通經典",宣宗認為"此輩民欲茍逃差役,害之,發歸為民"。景泰五年,議度僧,對通曉佛書者從僧錄司選冊,送部給度牒,但"考官以來,今已半年,天下僧流無一人赴司名,蓋既考考而然"。
然而,這些考試制度也未能從根本上阻止大量農民和匠役流入僧團。尤其在人們逃避稅役的強烈動機下,許多人不顧考試要求,仍然以各種方式加入僧團。
管控僧侶活動:從禁止游方到規范證件
明朝廷對僧道的管理不僅體現在控制其數量上,還包括對其行為和活動的嚴格管制。主要措施包括禁止僧道游方行腳、利用度牒驗證僧道身份等。
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下令僧道寺觀并而居之,"勿雜處于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永樂時成祖禮部"又有一種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監禁,男女雜處無別,歐風凡俗",令"即據簿申明,違者殺不赦"。宣德間仍重申"隱逃軍避民,男女雜居者,所在法司嚴捕治之"。
宣德八年因僧道"以游方化緣為名,遍歷市井村,誘惑愚民、愚婦,靡所不為,所至官司以共為僧,不之咎訟好人,得以容辭",敕"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僧發遣原籍,果是僧,止居本處,不許出境"。
明代雖然禁止僧道散游民間,但隨著僧道數量的劇增,明后期已無法把僧道完全控制在寺觀之內,游僧散道已散布城鎮和鄉村。
明朝還利用度牒來驗證僧道的身份,防止不軌之人隱于僧道之中。洪武年間規定:"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貧窮,告度月日,如有不同,即為偽冒"。二十六年因有寺院僧因徒弟容易更名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命僧錄司造《周知文冊》,自在京及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用,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受度牒字號,俱載于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治重罪,容隱者罪如之"。
雖然這一規定很嚴格,但隨著僧道數量無限的增長,度牒制度也就失去了作為對僧道身份管理的作用,不僅偽造度牒、私賣度牒情況出不窮,而且全國各地僧道大都無度牒,如"中州僧從來不納度牒,今日則發則為僧,明日長發則為民,任自為之","為盜者亦每則刪變形入比邱中,事息則回"。
為何明朝控制失敗:社會根源難以根除
盡管明朝制定了各種規定和措施,但為什么這些限制和管理都失敗了呢?為什么明代僧道人數這樣無限制增長呢?根本原因不是釋道信條和教義的吸引,不是宗教本身的力量,而是社會的作用。
明代中期以后,土地集中,賦役加重,把大量農民從土地上趕出去,從而流入僧道二教。明朝廷從根本上無法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也就無法抑制像洪水一樣流入僧道的這種趨勢。
大量農民失去土地后避稅役流入僧道,明朝廷對此十分憂慮。景泰時,兵部尚書諭指出:"今四方多流徒之民,而三邊缺戰守之士","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農食之費,雖不仰給于官,亦必出自于民間"。傳旨也認為:"此非天地別生一種之人,不過出于軍民匠籍之家,即今天下軍士有司工役匱門,軍多缺伍,匠多缺役,里甲籍冊,日見凋耗,皆由此等之徒,聚流投軌,不可勝量,若不早為限量,將恐天下之人,皆流而為僧道矣,其為憂患,不可勝言"。
為了保證剩制,阻止大量農民、匠籍流入僧道,明朝對僧道的條件作了種種限制:
首先,利用考試釋道經典的辦法,阻止農民和匠籍為僧道。這一規定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未能從根本上阻止人們出家為僧的趨勢。
其次,規定年齡限制,阻止勞動力從賦役中擺脫出來。明初規定:"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亡,方許陳告有司,行弟里保勘無訛"方準,"若童子與父母不屬,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待養者,皆不許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后還俗,及亡命刺客者,亦不許出家"。天順二年規定:"戶內三丁以上,年十五以下方許出家"。
這些規定一是把壯勞動力排斥在可以為僧道的條件之外,二是戶內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勞動人手,為其備出家的條件。
最后,鑒于軍多缺伍,匠多缺役的情況,規定軍匠、灶戶,不得為僧道。
以上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剝削對象過多地流入僧道,但實際又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因為明朝統治者不可能解決僧道人數日益增長的社會根源。
結語:統治策略與社會變革的復雜互動
明朝對僧道的管理制度比之以往朝代都要完整和嚴密,那么為什么這些規定和措施都失敗了呢?為什么明代僧道人數這樣無限制增長呢?其根本原因不在于釋道信條和教義的吸引力,而是復雜的社會經濟因素。
從封建社會治安和社會風化角度來看,不能不對僧道階層加強管理。明代僧道來源十分雜亂,這些人不守戒律,違反清規,求財索食,沿街乞討。拜偶像、誘導信眾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每逢齋期臨近,成千上萬僧道行乞云集京師,請給度牒,這些人貪食京師,給明王朝的社會治安帶來了很大威脅。
為了保證封建社會風化,明朝廷采取了以上對僧道加強管理的措施。這些制度在一定時期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有些制度是統治者自己破壞的。但這些制度和措施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它對維護明王朝的統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總的來說,明朝對僧道數量的管理制度雖然失敗,但反映了統治者對社會控制的嘗試和努力。這些政策的實施過程也展示了宗教、政治和社會經濟之間復雜的互動關系,為我們理解明代社會提供了重要的歷史視角。
參考資料
《明太祖實錄》卷77, 84, 167
《明史》卷139, 74, 77
《明宗宗實錄》卷113
《皇明紀聞》卷17, 12, 11
《山志》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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