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來自河南的黃某某家屬反映,兩年前黃某某在浙江一家足浴店消費涉黃項目時,欲與女技師發生性關系,后雙方發生爭執,警方介入后,黃某某被刑拘。出庭通知書顯示,該案于17日開庭審理。黃某某辯護律師表示,將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其在調查中發現,涉事足浴店本身存在涉黃項目。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昕向瀟湘晨報記者表示,強奸案的定性比較復雜,案件發生的環境只是其中一個方面,但具體的定性要結合在案的證據確定。
男子在足浴店消費涉黃項目,被控告強奸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黃某某,今年39歲,河南省太康縣人。因涉嫌強奸罪,于2023年12月10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4年12月9日被樂清市公安局監視居住,于2025年2月14日被該院監視居住。
起訴書顯示,樂清市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12月9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樂清市某足道店包廂內,在女技師盧某某為其服務過程中強行摟抱盧某某,并強行扒開盧某某的內褲欲強行發生性關系,因盧某某一直反抗,被告人黃某某未得逞,在反抗過程中,造成盧某某受傷,經樂清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盧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2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黃某某、被害人盧某某分別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在足浴店抓獲被告人黃某某。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該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家屬:女技師要求加錢并反抗至掉下床,否認項目涉黃
黃某某的一名親屬向瀟湘晨報記者介紹,他們認為對方是“誣告”,黃某某本人講述的過程是:當天一個老鄉生日,在聚會之后他們一行三人來到涉事足浴店。自己消費的是598元的項目,進房間后,換上足療店提供的一次性短褲,就躺在浴缸里泡澡,女技師還幫他往浴缸里放水,并為他搓澡。
黃某某稱,躺到床上后,女技師用手在他私處涂東西并撫摸,他坐起來后欲與對方發生性關系,但對方一直在要求加錢并一直反抗,后來就掉下床了,女技師后來叫來了經理,雙方一起協商此事。
“我兩個老鄉也出來了,我當時看女技師后腦勺腫了一個包,怕去醫院檢查完之后訛醫藥費等,我就報警了。”黃某某稱。
涉事女技師盧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否認項目涉黃,其稱因為躺在床上的黃某某不愿意穿短褲,自己幫他把短褲穿上時,黃某某突然坐起來一把將她往他身上摟并壓在他身上,欲與其發生關系,之后她摔下了床。
律師稱將作無罪辯護,有專家稱即使存在涉黃項目也要考慮女性性自主權
2023年12月10日,樂清市公安局就盧某某被強奸(未遂)案立案偵查。當日,黃某某被拘留,因其身體患有疾病原因當天被取保。同時,黃某某向盧某某支付一萬元取得諒解。2025年3月5日,黃某某被樂清市公安局逮捕。
黃某某支付一萬元取得諒解。受訪者供圖
開庭通知書顯示,該案于4月17日下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黃某某的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在此前調查過程中,曾派人前往涉事足浴店進行暗訪,發現黃某某體驗的598元項目存在手淫等涉黃行為,并錄有視頻證據。
律師取證視頻截圖。受訪者供圖
“在那種環境、場合下,又是你自己的地盤,房間門未鎖,可以隨時呼叫。”付建稱,將會為黃某某作無罪辯護。
瀟湘晨報記者致電涉事足浴店,足浴店工作人員否認有相關案件發生,之后便掛斷電話,電話后無法接通。
針對此案,瀟湘晨報記者也咨詢了多位刑法學專家。一名受訪專家認為,在強奸案中,考慮得較多的女性的性自主權,即使涉事技師此前為黃某某提供了涉黃項目(未發生性行為),此后她不愿意自主發生性關系,依舊可能被認定為強奸。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昕向瀟湘晨報記者表示,強奸案的定性比較復雜,案件發生的環境只是其中一個方面,但具體的定性要結合在案的證據確定。
延伸閱讀
河南駐馬店21歲女子魏某(化姓)赴約吃飯醉酒,先被35歲的王某某帶至酒店性侵,32歲的張某某隨后也趕到酒店借機侵犯魏某。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2年和4年,王某某未上訴,目前二審法院駁回張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飯局醉酒
21歲女子醉酒后在酒店客房,指控遭遇兩男子先后性侵
張先生介紹,32歲哥哥張某某和35歲王某某都是做裝修生意的,與21歲魏某之前認識,都是駐馬店市人。
“王某某和我哥屬于樓上樓下,平時有業務交流。魏某在另外一家裝修公司工作,我哥之前雇過設計師信某,他和魏某是朋友。”
據檢方指控,2024年1月9日23時許,張某某、王某某、信某與被害女子魏某一起吃飯、飲酒,魏某醉酒,王某某提議送其回家。
次日零時許,王某某帶魏某到駐馬店市驛城區某酒店,將其拖至客房,趁女方醉酒失去意識,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后離開。
圖為酒店房間
張某某在飯局結束后與信某一起離開。后稱擔心魏某安全,讓信某與王某某電話聯系,得知已將女方送至酒店房間,張某某與信某趕到酒店后,信某離開,張某某獲取房卡進入房間,趁魏某醉酒之際,與其強行發生關系。后在房間休息至次日早晨離開酒店。
2024年1月11日,魏某報案。當日張某某被抓,次日王某某也被抓,1月13日,兩人因涉嫌強奸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拘,1月25日被執行逮捕。
>>>男子辯解
女方不讓離開,因為沒答應離婚才報案
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審判庭上,張某某辯稱,當晚兩人在酒店房間內,魏某自稱胃痛,不讓他離開。早上5時許,魏某主動與其發生性關系。8時許,兩人第二次發生性關系前,他在網上下單購買了避孕藥和礦泉水。
張某某否認性侵,他說入住當晚,酒店房間一直未關門,如女方非自愿發生性關系,外面可以聽到其呼救。他右肩膀上的痕跡是在發生關系時,魏某留下的吻痕。1月10日晚,他還約魏某一起吃飯,因其未答應女方提出讓他離婚的要求,女方才報案。
張先生認為事出有因,“我們認為她是自愿的,然后回過頭之后,問我哥要錢,我哥說沒有。”
張先生稱:“案發12個小時多一點,警方抓了我哥,直接把手機收走扣押了,目前還被辦案警方暫扣,警方一直以判決沒下來不給,我已經去找過兩三次,警方只是說啥時候判決下來,啥時候再給,說要等判決書生效,所以我們現在沒辦法找到更多的證據。”
>>>家屬質疑
男子手部骨折未痊愈,肩膀上“草莓印”警方沒做鑒定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張某某被抓后對肩膀上的瘀痕曾提出要做鑒定未果。
張某某被抓后對肩膀上的瘀痕曾提出要做鑒定未果
“我哥說他肩膀上是‘草莓印’,但她說是咬痕,因為吸一口和咬一口明顯不一樣,是吸的還是咬的,應該找專業機構做鑒定。我哥被抓后提出讓警方鑒定,但公安就沒給做。”張先生認為如果做鑒定,就會明確定性。
張先生表示:“我感覺那天兩人喝酒上頭了,就發生關系。她說是用暴力手段,說我哥用手壓住她,有暴力壓迫,但是也有證據證明,我哥左手曾經骨折,一直都沒痊愈,左手不能吃勁,就不具備那個條件,2023年9月、11月、12月,我哥幾乎每個月都有固定診療檢查的記錄,有醫院的病歷單證明,是永久性的殘疾,一審我們都提交上去了,但法院最終駁回了。”
張先生介紹,“案發時魏某沒有結婚。我哥結婚比較早,已經有孩子,當時我哥和我嫂子鬧別扭。”
“2024年12月一審判了之后,我哥就上訴了,現在二審在駐馬店市中院,已經開過一次庭。”
張先生告訴記者,“之前我們兩家找她給出諒解書,但她不愿意。最后進入審判程序,我們律師做無罪辯護,這個諒解書也沒用了。”
>>>女方陳述
喝6瓶啤酒失去意識,被用手摁在床上不能反抗
幾日來,記者多次嘗試聯系魏某未果。
據被害人魏某陳述,她之前和張某某有過業務方面的交流,案發當日是第一次見面。當晚19時許,他們4人一起吃飯喝酒時她喝了6瓶啤酒失去意識,醒來時已在酒店房間。房間里有張某某,她記得對方把她推到床上脫她衣服,她用手捶對方,但因喝酒后沒力氣,反抗未成功,最后失去意識。
過一會后她又醒來,張某某正與她發生關系,她摸到手機,打開屏幕,發現當時時間是0:40的樣子,后又睡著。6:30她醒后發現未穿衣服躺在床上,張某某醒后翻身壓到身上,要與她再次發生關系。她用雙手推張某某肩膀,對方用手把她的雙手摁在床上,因不能反抗,隨即發生關系。
據魏某陳述,事發后,張某某買水。她為防止懷孕,提出讓張某某買避孕藥。半個小時后,水和藥送到酒店,她喝了半瓶飲料后又睡著。
8:40左右,張某某離開前告訴她別忘退房。她起床吃避孕藥后離開,因衣服上有嘔吐物,回家后清洗并洗澡。
她早上醒后發現信某多次給她打微信電話。9時許,她回電問為何會與張某某睡在同張床上。
1月10日晚,張某某約她一起吃飯,她想問睡在一個房間的事就去了,因吃飯時人多,不好意思問。10日晚就寢前,她給張某某發微信,問一塊喝酒那晚她是怎么被弄到酒店房間,張某某回復一個表情。她又問為什么不戴避孕套,對方回復稱酒店房間沒有。
據魏某陳述,張某某與她發生關系過程中,她處于醉酒狀態,不記得對方是否采取過暴力手段。她用手推過張某某肩膀,應該還咬了對方肩膀幾下,用手撓對方后背。
1月11日,她把此事告訴同事后意識到問題嚴重,才決定報警。之所以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是因為想到王某某和她工作有關聯,害怕影響工作。
此外,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在1月10日9:11打電話給魏某,詢問其是否有事,通話錄音顯示,魏某回答說:“要死了,要去死了,沒想到啤酒能醉成這樣,平時喝白的。”
作為受害者,魏某一方對王某某、張某某的辯解問題有無進一步回應?記者多方努力,但未能和魏某方取得聯系。
>>>法院審理
被告人肩膀瘢痕與女方陳述不符,且無證據證實
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嚴重醉酒之際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
王某某到案后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讓女方為其做男女之事,親筆書寫相關事實。庭審中亦承認所做之事,雖未供認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卻辯稱本人屬強奸未遂。
對于王某某強奸既遂的指控,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因嚴重醉酒,無法記憶王某某進入酒店房間情形。王某某否認與受害女子成功發生性關系,且未從女子身體上提取到王某某DNA,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某強奸既遂,應認定系犯罪未遂。
判決書載明,魏某當晚醉酒后被王某某抱拖至酒店,對在此后短時間內發生的事情無記憶或記憶模糊,其將他人對其性侵的時間記憶為0:40,更能證其此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不能準確辨識手機信息,但其對此時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張某某認知準確。其不能準確表述發生性關系的細節,符合醉酒后意識模糊的精神狀態,也能證明被性侵時不知反抗、無力反抗的客觀事實。
魏某關于凌晨被張某某性侵的陳述內容穩定、一致,且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應予以采信。張某某趁魏某嚴重醉酒狀態與其發生關系,違背被害人意志,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對于發生關系時魏某未呼救,事后未及時告發是否應認定系自愿主動發生性關系。法院認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違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不在事后被害人是否及時報案,及時報案只是有利于偵查機關對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不能以未及時報案推斷被害人自愿發生性關系。
被害人因對法律的認知錯誤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報案,只要有證據證明強奸行為發生,仍應追究被告人的刑責。被害人在案發次日報案,系其對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本人在發生關系時的狀態反復確認、判斷后作出的決定。且未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在報警前向被告人或其親屬提出錢財等要求未得到滿足,出于報復心理而報警。足以認定張某某與被害人發生關系時違背其意愿。
張某某辯稱,因未答應被害人提出的離婚要求,導致被害人報警的辯解無證據證實,亦無證據證明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主動、自愿。
對張某某肩膀上的瘢痕,法院認為,經查,被害人稱在張某某強行與其發生關系時咬了對方。張某某所稱瘢痕系被害人主動親吻造成,與被害人陳述不符,且無證據予以證實。辯護人當庭提供的他人身體吻痕照片與本案無關聯性,已不能證明張某某肩膀上的瘢痕系魏某親吻所留。
2024年12月21日,驛城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2年。
法院一審判處兩名被告有期徒刑4年和2年 圖為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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