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三月十日,長沙岳麓警局接鄧氏女訴狀,稱其于前夜醉酒后疑似遭人玷污。警聞訊即動,勘驗現場、訪查證人、調醫檢之實,終將嫌犯邱某收押于獄,以刑拘之法治之。
此案尚待深究,然邱某之身份、事態之經緯,已引坊間嘩然。
邱某者,何許人也?據查,此人乃湖南瀏陽人氏,生于壬子年,早年仕途顯赫,歷任長沙雨花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后擢升長沙市副市長,位列副廳;至癸卯年冬,更掌湖南機場話事人,兼領機場局首,官拜正廳。然其位愈高,行愈險,終陷囹圄,實令人扼腕。
此案之蹊蹺,首在“酒局”二字,據聞,案發前夜,邱某與鄧氏同席宴飲,鄧氏醉甚,幾無自持之力,遂為邱某所乘。
然酒酣耳熱之際,孰為主動,孰為被動,尚待法司明斷。
然觀邱某身居高位,若行此卑劣之舉,則非但德行盡毀,更觸刑律天條。有論者云:“色字頭上一把刀,權高位重者尤當自省。”
昔者,司馬遷嘗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今觀此案,邱某之欲,非獨為利,亦為色所驅,然以權勢壓人,終難逃法網。
長沙警局迅疾立案,不拘其位,盡顯司法之公,有網民嘆曰:“正廳級者,若無鐵證,豈能輕易刑拘?此案必藏乾坤!”
依《大明律》之遺風,今之刑律亦嚴懲奸淫:凡乘人醉酒、昏迷之際行不軌者,無論女子是否自愿,皆以強奸論處。
此案中,鄧氏既已醉酒,若邱某確系強行,則罪責難逃,然亦有疑者問:“酒局之中,或有隱情,豈可遽定其罪?”此誠需醫檢為憑、證言為據,方可定讞。
更觀邱某仕途,其早年勤政,累遷至封疆大吏,然一朝失足,前功盡棄。昔管子云:“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今,之官吏,若忘廉恥而縱私欲,則雖居廟堂之高,亦必為萬民所唾棄。
有史為鑒:明之嚴嵩、清之和珅,皆權傾一時,終因貪腐身敗名裂,邱某之案,豈非今世之鏡耶?
此案既發,輿情洶洶,或曰:“高官顯貴,道德淪喪至此,可嘆可悲!”或疑:“鄧氏醉酒,或為‘局中局’,欲以美色構陷權貴?”更有憤然者云:“此類案件,近年頻發,當思治本之策!”
實則,據國朝統計,自乙亥年至癸卯年,兇殺、劫掠等案漸少,而奸淫、詐欺之案日增,癸卯年奸案數更創廿七載之最。
有識者憂曰:“世風日下,禮崩樂壞,若不重振綱常,恐禍及社稷!” 然亦有辯者云:“非案件增多,乃民智漸開,女子勇于訴冤,方使隱案現于日光之下。”
昔長沙之地,非無奇案:壬辰年,有少年周某,因網癮無資,竟持刀劫掠獨行婦人,幾行茍且之事,幸為路人所阻。彼時周某年僅十四,輟學流連網吧,父母疏于管教,終致其淪為階下囚。
此案與今事雖異,然皆顯教化之失、世道之弊。
反觀邱某,既讀圣賢書,又食朝廷祿,本應以身作則,匡扶正氣,然其行徑,竟類市井無賴,豈非“飽暖思淫欲”之寫照?
昔歐陽修著《朋黨論》,謂君子以道義相結,小人以利益相傾。今之官場,若多邱某之輩,則黨爭之禍不遠矣。
妮妮:“天與弗取,反受其咎;時至不行,反受其殃”,邱某身居顯位,本可造福一方,然縱欲敗德,自陷泥淖,實為咎由自取。鄧氏勇于訴冤,警方秉公執法,亦彰現世法治之進步。
昔范仲淹云:“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為官者當以此為訓,慎獨修身,方不負民望。
此案雖未終審,然已足警醒世人:權位非護身符,德行方為立身之本。若天下官吏皆能以此為鑒,則海清河晏,可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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